[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3-00489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3〕38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27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7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3〕3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首恒建材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
负责人: 管兰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20MAACCLWTXA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三江村一社
2023年10月18日,我队接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对重庆首恒建材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水泥预制烟道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处于生产阶段,现场检查时未生产,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10月18日对你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拍摄的《现场视听资料》;
2.2023年10月20日对你公司负责人管兰花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10月20日提取的《重庆首恒建材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设备投资清单》。
证据1-3证明,2023年10月18日,你公司水泥预制烟道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处于生产阶段,现场检查时未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