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4-00220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4〕8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9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4〕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佩城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枝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7MA60KT9H2M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龙泉村5组
我队于2024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的砂石露天堆放区域未完全铺设防尘网,碎石机输送带未密闭,筛分房部分破损未密闭,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4年3月7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李成明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4年3月8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枝航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4年3月8日提取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证据为凭。
证据1-3证明,2024年3月7日,你单位砂石露天堆放区域未完全铺设防尘网,碎石机输送带未密闭,筛分房部分破损未密闭的违法事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