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407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5〕17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9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3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5〕17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5〕17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环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浩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EUJLDP8Y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健龙镇新石村5组
我局于2025年9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自2024年9月投入生产。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5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5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江浩瑞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5年9月9日对你单位提取的《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设备购买合同、设备购买发票、厂房租赁合同等;
证据1-3证明,你单位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自2024年9月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存在。
4. 重庆环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环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开展验收。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