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482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5〕32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30 | [ 发布日期 ] | 2025-11-06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5〕32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5〕3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秉信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纪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98171316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铝山路18号第B-1栋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制糊机上方未按环评要求安装集气罩,淀粉投料过程中粉尘较重。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5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5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安全员刘富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5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提取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
证据1-3证明,2025年9月29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制糊机上方未按环评要求安装集气罩,淀粉投料过程中粉尘较重。违法事实存在。
4. 重庆秉信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秉信包装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六)其他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环评要求安装、使用废气治理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