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488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5〕20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7 | [ 发布日期 ] | 2025-11-06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5〕20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5〕2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中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YRNTXD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凤笙路21号3幢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对重庆市双瑩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作为重庆市双瑩建材有限公司的三方监测机构,你单位对重庆市双瑩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COT【检】2023100144号、COT【检】2024100242号)中,DA007散排废气排气筒G7烟道截面积为0.4418m2(内径为0.75m),现场测量该排气筒内径为0.25m。经核查,排气筒横截面积偏差会对监测颗粒物的排放速率造成影响导致监测结果失真。你单位的行为构成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5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双瑩建材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5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提取的你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COT【检】2023100144号、COT【检】2024100242号)等;
3. 2025年9月24日对你单位提取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书》;
4. 2025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果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你单位作为重庆市双瑩建材有限公司的三方监测机构,你单位对重庆市双瑩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COT【检】2023100144号、COT【检】2024100242号)中,DA007散排废气排气筒G7烟道截面积为0.4418m2(内径为0.75m),现场测量该排气筒内径为0.25m。经核查,排气筒横截面积偏差会对监测颗粒物的排放速率造成影响导致监测结果失真的违法事实存在。
5. 重庆中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中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在环境监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