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515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5〕37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06 | [ 发布日期 ] | 2025-11-25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5〕37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5〕37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经久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10WRC6M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石杨三路(2、3号厂房)
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建有1个喷漆房,喷漆房外另设有1个手工刷漆和1个手工喷漆处,地面漆粉较多,手工刷漆和手工喷漆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也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用以减少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5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5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伟英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5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提取的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
证据1-3证明,你单位建有1个喷漆房,喷漆房外另设有1个手工刷漆和1个手工喷漆处,地面漆粉较多,手工刷漆和手工喷漆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也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用以减少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排放的违法事实存在。
4. 重庆经久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经久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挥发性有机废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用喷漆房外手工刷漆和手工喷漆处。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