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516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5〕39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20 | [ 发布日期 ] | 2025-11-25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5〕39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5〕3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经久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10WRC6M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石杨三路(2、3号厂房)
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规范张贴危险废物标准标牌: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门口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已失效;危废暂存间内已做三防处理,但被间隔为两个房间,其中1个房间存有危险废物(废油漆桶和废液压桶),但张贴的是一般固废标识标牌。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5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5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伟英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5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提取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委托协议、危险废物收运记录单、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
4. 2025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伟英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2025年10月30日,你单位未按规范张贴危险废物标准标牌: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门口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已失效;危废暂存间内已做三防处理,但被间隔为两个房间,其中1个房间存有危险废物(废油漆桶和废液压桶),但张贴的是一般固废标识标牌的违法事实存在。
5. 重庆经久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经久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张贴危险废物标志标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