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517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5〕38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20 | [ 发布日期 ] | 2025-11-25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5〕38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5〕3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励德钢模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ABPB001B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白云大道739号
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你单位焊接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全部靠墙,未设置在焊接工位处,焊接废气直接散排。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5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5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总经理汤勇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5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提取的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
证据1-3证明,2025年10月30日检查时你单位焊接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全部靠墙,未设置在焊接工位处,焊接废气直接散排的违法事实存在。
4. 重庆励德钢模制造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励德钢模制造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环评要求使用废气治理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