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5-00546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5〕34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4 | [ 发布日期 ] | 2025-12-05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5〕34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5〕34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璧山区秀美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传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7101151XJ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石河村九社
我局于2025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的委托,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5年11月21日对你公司隧道窑排放口进行大气监测,根据2025年11月2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63号)显示,你单位2025年11月21日隧道窑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36.1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排放标准(30mg/m3)0.2倍。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5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5年11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5】第WZD63号);
3. 2025年11月25日、2025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何传秀所作的2次《调查询问笔录》;
4. 2025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提取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四清四治”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等。
证据1-4证明,2025年11月21日,你单位隧道窑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36.1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排放标准(30mg/m3)0.2倍的违法事实存在。
5. 重庆市璧山区秀美建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璧山区秀美建材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