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6-00061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6〕6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1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9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6〕6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6〕6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浩堃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EPK15M9N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钾山路11号
我局于2025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取得环评批准书,擅自开工建设1条电镀生产线,尚未建设完毕,总投资额57.885万元。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5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5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总经理梁毅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5年12月5日对你单位提取的电镀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合同、设备购买报价书、转账记录等;
证据1-3证明,2025年12月24日,你单位未取得环评批准书,擅自开工建设1条电镀生产线,尚未建设完毕,总投资额57.885万元的违法事实存在。
4. 重庆浩堃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浩堃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取得环评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