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6-00121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6〕3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03 | [ 发布日期 ] | 2026-03-12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6〕3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6〕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鑫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小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CNW08H4K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铝山路2号(1号厂房)
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璧南河河面有大量白色泡沫,经管道机器人进一步排查为璧山区璧泉街道铝山支路2号厂区雨水管网流出。我局执法人员进入你单位厂区发现你单位车间外雨水井有白色泡沫废水,经排查该废水为你单位使用清洗剂清洗槽体后将清洗废水倾倒进沉淀池,由于沉淀池管道接入错误,最终导致清洗废水流入雨水管网。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5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5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总经理李海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5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提取的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环境影响文件批准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
证据1-3证明,2025年12月31日,你单位使用清洗剂清洗槽体后将清洗废水倾倒进沉淀池,由于沉淀池管道接入错误,最终导致清洗废水流入雨水管网的违法事实存在。
4. 重庆鑫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鑫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正确接入沉淀池排水管,不得排外污水。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