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6-00125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6〕9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03 | [ 发布日期 ] | 2026-03-12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6〕9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6〕9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华孚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刚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95196937D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清明村
我局于2026年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热处理生产线正在生产,其中9台烧结炉、3台多用炉、3台混料机、30台压制机正在使用。根据重庆市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应措施“一厂一策”要求,2026年1月14日璧山区处于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热处理生产线所有涉气工艺应当停产,但你单位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6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6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设备部部长陈洪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6年1月16日对你单位提取的排污许可证及副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
证据1-3证明,2026年1月14日,你单位热处理生产线正在生产,其中9台烧结炉、3台多用炉、3台混料机、30台压制机正在使用。根据重庆市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应措施“一厂一策”要求,2026年1月14日璧山区处于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热处理生产线所有涉气工艺应当停产,但你单位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违法事实存在。
4. 重庆华孚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华孚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