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6-00128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6〕12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03 | [ 发布日期 ] | 2026-03-12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6〕12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6〕1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运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关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0W5KG4H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龙青支二路9号
我局于2026年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竣工环境验收监测报告表》显示,你单位有废切屑液、废包装桶、废棉纱手套等危险废物产生,实际自2023年3月25日至2026年1月你单位购买使用了切屑液85桶共计17吨,2025年3月25日转移处置过废棉纱手套12千克、废包装桶27千克,以上危险废物均为未建立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管理台账。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6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6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理周锡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3. 2026年12月1日对你单位提取的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等。
证据1-3证明,根据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竣工环境验收监测报告表》显示,你单位有废切屑液、废包装桶、废棉纱手套等危险废物产生,实际自2023年3月25日至2026年1月你单位购买使用了切屑液85桶共计17吨,2025年3月25日转移处置过废棉纱手套12千克、废包装桶27千克,以上危险废物均为未建立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管理台账的违法事实存在。
4. 重庆运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运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