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6-00167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6〕16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17 | [ 发布日期 ] | 2026-03-25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6〕16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6〕16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捷森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战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DNA5L46F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聚金大道3号3幢2-4-1
我局于2026年2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新增2条电镀生产线,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毕,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现已投入生产调试。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6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视听资料》;
2. 2026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总经理郑治峰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6年2月7日对你单位提取的环境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等;
证据1-3证明,你单位新增2条电镀生产线,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毕,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现已投入生产调试的违法事实存在。
4. 重庆捷森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捷森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无证排污行为,办理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