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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027401/2026-00240 [ 发文字号 ] 璧环改〔2026〕18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5-08 [ 发布日期 ] 2026-05-12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6〕18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6〕18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炫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61855R98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众泰路9号 

我局于2026年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大门外雨水井内有乳白色废水外排,经调查核实,该废水为你单位包覆车间喷胶工序喷枪废水。执法人员在该处雨水井采水样930ml送至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根据2026年3月16日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26】第WT007号)显示,该水样的化学需氧量为2420ml/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500mg/L)3.84倍。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6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6年3月10日、2026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总经理助理张卫东所作的2次《调查询问笔录》;

3. 2026年3月10日对你单位提取的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报告等;

4. 2026年3月16日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26】第WT007号)。

证据1-4证明,2026年3月10日,你单位包覆车间喷胶工序喷枪废水排至大门外雨水井,该废水化学需氧量为2420ml/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500mg/L)3.84倍的违法事实存在。

5. 重庆炫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炫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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