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6-00241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6〕19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08 | [ 发布日期 ] | 2026-05-12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6〕19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6〕19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成渝垫丰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高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CGNJL47X
地址:重庆市高新区虎溪街道景阳路37号2幢8-7
我局于2026年3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承建G85银昆高速改扩建工程中,未办理手续,对璧山区境内110KV四花东、西线,110KV青都线部分线路进行改迁。经查,原110KV四花东、西线于2007年建成,110KV青都线于2003年建成,均未办理环评手续。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6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视频资料》;
2. 2026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征迁协调工作人员王玉龙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6年3月20日对你单位提取的110KV四花东、西线路改迁路径图及110KV青都线路改迁路径图等;
4. 2026年4月16日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璧山区110KV电力线路改迁投资的说明。
证据1-4证明,你单位在承建G85银昆高速改扩建工程中,未办理手续,对璧山区境内110KV四花东、西线,110KV青都线部分线路进行改迁的违法事实存在。
5. 重庆成渝垫丰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成渝垫丰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办理环评手续。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