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6-00278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6〕23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28 | [ 发布日期 ] | 2026-06-02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6〕23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6〕23号
当事人名称:璧山区吉利汽车配件维修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Y7MGN5Y
经营者:杨冲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411************51X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北二环路109号-1号门面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区公安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对你单位笔记本电脑进行了先行保存证据并送检,根据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重电司鉴2025电鉴069号-5),你单位笔记本电脑内查出车辆 ECU数据文件格式相同的文件1818个,其中有修改车辆ECU数据文件参数且属于修改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有关控制参数的共计13个;部分未匹配成组且解析成功的车辆 ECU 数据文件50个;在检材电脑中检出软件“DTS”、“动力一号”的运行记录,检出软件“动力一号”的安装包,安装包已检出为文件“软件安装包.zip”,存储在检出数据盘中,并计算出文件sha256哈希值为 3232c7d136e279a37a40555bab022a603a696b12e0da85902a66cad08bb9f4dc。你单位的行为构成破坏机动车车载诊断系统。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5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5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出具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3. 2026年3月18日,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重电司鉴2025电鉴069号-5);
4. 2026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者杨冲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你单位破坏机动车车载诊断系统的违法事实存在。
5. 璧山区吉利汽车配件维修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是璧山区吉利汽车配件维修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及第三款“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