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6-00358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6〕24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01 | [ 发布日期 ] | 2026-07-06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6〕24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6〕24号
当事人名称:四川众诚瑞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BJP763X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潮河镇桂宛路二段19号
我局于2026年6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分包的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三台村9组的成渝中线高铁项目1号弃渣场未修建硬质围挡,未设置固定喷淋装置,部分裸土未覆盖,进入渣场的施工便道部分为泥接碎石路未硬化。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6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6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王嘉庆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6年6月11日对你单位提取的申请临时用地的批复、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等。
证据1-3证明,2026年6月5日你单位分包的位于璧山区大路街道三台村9组的成渝中线高铁项目1号弃渣场未修建硬质围挡,未设置固定喷淋装置,部分裸土未覆盖,进入渣场的施工便道部分为泥接碎石路未硬化的违法事实存在。
4. 四川众诚瑞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四川众诚瑞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控尘降尘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