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027401/2026-00374 | [ 发文字号 ] | 璧环改〔2026〕26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09 | [ 发布日期 ] | 2026-07-10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26〕26号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璧环改〔2026〕26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泉美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304889013C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六合村一组
2026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我局在你单位污水排放口采样2000ML共四瓶,送样委托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进行检测,根据监测结果(璧山环(监)字【2026】第WT009号),你单位生产污水排放口总磷为9.55mg/L,总氮为182mg/L。经查,你单位废水排入的城市下水道末端污水处理厂为璧山区大路街道六塘污水处理站,该污水处理站采用“FMBR膜处理工艺”处理污水。根据《污水排污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你单位总磷超过B类标准0.19倍,总氮超过B类标准1.6倍。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6年3月26日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频资料》;
2. 2026年4月2日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璧山环(监)字【2026】第WT009号);
3. 2026年5月26日对你单位生产负责人张艳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 2026年5月26日对你单位提取的排污许可证副本;
5. 2026年5月26日我局提取的璧山区大路街道六塘污水处理站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证据1-6证明,2026年3月26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我局在你单位污水排放口采样2000ML共四瓶,送样委托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监测站进行检测,根据监测结果(璧山环(监)字【2026】第WT009号),你单位生产污水排放口总磷为9.55mg/L,总氮为182mg/L。经查,你单位废水排入的城市下水道末端污水处理厂为璧山区大路街道六塘污水处理站,该污水处理站采用“FMBR膜处理工艺”处理污水。根据《污水排污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你单位总磷超过B类标准0.19倍,总氮超过B类标准1.6倍的违法事实存在。
6. 2026年5月26日提取的重庆泉美滋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泉美滋食品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