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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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

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璧山环发〔20252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璧山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已经区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511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璧山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进一步做好璧山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23106)等要求,结合我区城市建成区用地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璧山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包括璧城街道、璧泉街道、青杠街道、来凤街道的城市建成区范围。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65日起实施);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928日修订);

4)《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202421日起施行);

5)《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6)《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

7)《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9)《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927-2017);

10)《生态环境部 中央文明办等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

11)《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函》(渝环〔2023106号);

12)《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函》(渝环〔202424号);

13)《重庆市璧山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方案》(璧山环发〔2023140号);

14)璧山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资料。

三、术语和定义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

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

指为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影响,将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界线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四)声环境功能区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4类共五个类别。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见表1

1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4a

≤70

≤55

4b

≤70

≤60

(五)昼间和夜间

昼间是指6:00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六)工业噪声

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七)建筑施工噪声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八)交通运输噪声

指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九)社会生活噪声

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四、划分原则

(一)坚持与声环境功能区有效衔接

0类和1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剔除一定规模的湖库、公园、绿地、空地等以外的其余区域整体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二)坚持以城市建设现状为基础

以建成区用地性质、建筑物属性以及用地现状为基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类型划定。对于2类、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内用地,剔除商业金融、集市贸易、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用地,以及一定规模的湖库、公园、绿地、空地等以外的其余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三)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以声环境质量改善实际需求为依据

综合考虑噪声敏感建筑物占地面积、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和程度、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声环境质量的改善需求等因素,同时兼顾区域定位,为发展留出弹性空间,因地制宜开展划定。

(四)坚持以降低噪声污染影响为依据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周边直线200米范围内,如存在一定规模的建筑施工工地,则该范围自动划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并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有关要求进行管理。若建筑施工工地采用有效降低噪声的施工工艺、设备等措施,或建筑施工工地完成施工,噪声敏感建筑物不再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自动取消。

五、划分结果

璧山区共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32个,面积合计15.27平方千米。其中8个集中区域位于声环境功能区[1]1类区,面积合计3.01平方千米;22个集中区域位于声环境功能区2类区,面积合计11.93平方千米;2个集中区域位于声环境功能区3类区,面积合计0.33平方千米。

璧山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分布情况见表2,划分结果详见附件1,分布图见附件2

2 璧山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分布表

1类声环境功能区

2类声环境功能区

3类声环境功能区

数量(个)

面积(平方千米

数量(个)

面积(平方千米

数量(个)

面积(平方千米

8

3.01

22

11.93

2

0.33

六、管理要求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等规定和《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规定执行。

(一)加强噪声污染源头防控

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确定建设布局,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二)加强工业噪声管控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三)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管控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始施工1日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四)加强交通运输噪声管控

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建设单位应当采用低噪声技术和材料,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采取设置声屏障、铺设低噪声路面等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道路减速带应当优化设置方案,并采用低噪声材料建设。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五)加强社会生活噪声管控

除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外,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结束前15日内以及其他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旅游等部门对前款规定的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2)依法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社会活动;(3)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的。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六)强化法律责任落实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查处:(1)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2)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查处:(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2)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查处:(1)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2)商业经营活动中,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以及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查处:(1)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3)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4)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查处:(1)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2)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七、区划说明

(一)严格方案修改程序,确因建筑物属性、用地性质发生实际变化,可实施动态修编,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经区政府同意后公开发布,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适时调整;需要调整的,由区生态环境局向区政府提交调整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重新发布。

(二)本方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璧山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结果

敏感区编号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描述

所属声环境

功能区代码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面积

km2

是否设置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

01

中医院新院、中医药学院地块

璧山区中医院新院、重庆中医药学院

5002272L024

2

0.20

02

融创云湖十里、万润香蜜湖地块

融创云湖十里、万润香蜜湖

5002272L023

2

0.25

03

黛山大道以东,璧南河以西,双龙大道以南,景山路以北的居住教育用地

融创0238、景山花园、绿岛丽景、北城阳光、景山人才社区、东福宏洲、北城馨园、城北小学、璧山区特殊教育学校等

5002272L020

2

0.50

04

璧南河以东,璧渝河以西,双龙大道以南,景山路以北的居住教育用地

璧城中央、锦绣新城、香漫溪岸、西城香榭、瀚恩悦园、重庆市交通职业学校

5002272L020

2

0.28

05

晶荷花园、芋荷花园、天佑山水国际、天佑瑞景地块

晶荷花园、芋荷花园、天佑山水国际、天佑瑞景

5002272L021

2

0.18

06

御湖兰园、凯辰玥明台地块

御湖兰园、凯辰玥明台

5002271L002

1

0.36

07

黛山大道以东,东林北路以西,景山路以南,泉山路以北的居住教育用地

东林道、君山郦宫、时代云著、雅宇豪苑、状元府邸、天湖花园、璧秀苑、金科中央公园城、璧山职教中心等

5002272L019

2

0.89

08

东林大道以东,璧青路以西,景山路以南,泉山路以北的居住文教事业机关用地

展业名府、天伟花苑、东林丽景、农行家属院、康家名苑、理想佳苑、远林名苑A区、雅宇豪苑东区、金山花园、东关小学、久桓上海城、沙厂家属院、平安小区、龙源居小区、教委家属院、怀旧年华璧玉城、外贸国际雅苑、三一厂家属院、发改委家属院、阳光馨苑、华虹家苑、北城旺角、瀚恩北城丽景、璧山区中医院、璧山西城医院、璧山区档案馆、璧山区人社局、璧山中学东林校区、璧泉中学、璧泉小学、璧山实验小学、北街小学等

5002272L018

2

1.84

09

康乐苑、祥和小区、芋荷苑小区地块

康乐苑、祥和小区、芋荷苑小区

5002272L021

2

0.20

10

御湖一支路-双凤水库以东,雪松路以西,御湖路以南、双星大道以北的居住教育用地

湖山印象、卉林玥、金科博翠天悦、融睿香墅里、中凯华府、御湖小学等

5002271L002

1

0.30

11

雪松路以东,黛山大道以西,双星大道-登云路以北的居住事业机关用地

秀湖鹭岛、久桓中央美地、璧山区公安局

5002271L002

1

0.39

12

黛山大道以东,东林大道以西,泉山路以南双星大道以北的居住文教事业机关用地

金科中央公园城、正南还建房、恒大绿岛新城、璧山CBD瑞府、璧山CBD观湖苑、璧山区社会主义学院等

5002272L014

2

0.35

13

东林大道以东,璧青路以西,文星路以南,双星大道以北的居住文教事业机关用地

大圆祥爱尚公园、仁和家园、展业财富汇、民政局家属院、鑫辉河畔、金和名都、锦城天秀、金剑华府、馨颐家苑、林业家属院、泽河花园、璧城公馆、检察院家属院、红宇家苑、帝景花园、璧山正则小学、文风小学、绿岛新城、黛山壹品、绿岛新都、绿岛新区、绿岛国际、金剑滨河印象、双星阳光、虹都景苑、时代雅苑、新宇家苑、雅堤水岸、金和丽景、法院家属院、璧山区气象局、璧山区税务局、璧山区司法局、璧山区教师进修校、璧泉街道办事处、璧山妇幼保健院等

5002272L015

2

0.90

14

至善路以东,雪松路以西,双星大道以南,永嘉大道以北的居住教育用地

茅莱山居溪岸、茅莱山居、茅莱山居东苑、兰亭景苑、升伟云熙台、永嘉实验小学等

5002271L002

1

0.38

15

雪松路以东,黛山大道以西,双星大道以南,永嘉大道以北的居住文教事业机关用地

新欧鹏御府、中建湖山印象湖岛墅、鑫湖香悦、璧山区人民检察院、璧山区人民法院、璧山区文化馆等

5002271L002

1

0.40

16

黛山大道以东,东林大道以西,双星大道以南,永嘉大道以北的居住文教事业机关用地

俊豪城、璧山CBD观澜苑、嘉陵春和景明、秋实学府、璧山中学(双星校区)、璧山区人民医院(本部)等

5002272L013

2

0.79

17

东林大道以东,璧青路以西,双星大道以南,永嘉大道以北的居住文教事业机关用地

新塔还建房、南河丽景、鸥鹏璧兰河1号、恒泰悦府、瀛嘉天下水岸国际、瀛嘉帝逸城、凤栖谷、养鱼还建房、香溪集、璧河国际、金桂苑、宏康浩宇、渝康花苑、金剑小学、奥康阳光水岸、璧山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等

5002272L012

2

0.72

18

龙湖千山新屿、璧山中学地块

龙湖千山新屿天屿、龙湖千山新屿芷岸、龙湖千山新屿听岸、龙湖千山新屿澜邸、龙湖千山新屿悦汐璧山中学

5002271L001

1

0.50

19

枫香湖以东北,黛山大道以西,永嘉大道以南的居住教育用地

澜岸雅苑、中建湖山印象、碧桂园翡翠城、富力白鹭湾澜廷枫香桂园等

5002271L001

1

0.53

20

康宁路以东,金剑路以西,永嘉大道以南,福顺大道以北的居住用地

中瓯璧河名都、金冠还建房、南河郡、碧波水岸、奥康财富未来、静康苑等

5002272L012

2

0.23

21

黛山大道以东,锡山路以西,福顺大道以南,聚金大道以北的居住用地

黛山悦府、黛山道8号、朗诗未来时光小区、金茂悦、星城原麓等

5002272L010

2

0.47

22

两山秀苑、璧山人才公寓、东林美地、弘阳昕悦府、两山景苑居地块

两山秀苑、璧山人才公寓、东林美地、弘阳昕悦府、两山景苑

5002273L007

3

0.19

23

东林大道以东、沿河西路南段以西、福顺大道以南、聚金大道以北的居住文教事业机关用地

金科天壹府、凤凰城观语/观澜、桓大绿岛名都、溯园、新鸥鹏凤凰城、凤凰小学等

5002272L011

2

0.75

24

重庆机电职业大学、美的万麓府地块

重庆机电职业大学、美的万麓府

5002272L008

2

0.42

25

黛山华庭、融创城、当代城、天澜上境、璧山高新初中地块

黛山华庭、融创城、当代城、天澜上境、璧山高新初中

5002272L009

2

0.68

26

大唐林溪府、观山台地块

大唐林溪府、观山台

5002273L006

3

0.14

27

联发黛山璟悦、恒大御澜庭地块

联发黛山璟悦、恒大御澜庭

5002272L006

5002272L007

2

0.38

28

滨河东路以东,璧青路以西,中心路以南,缙云路以北的居住文教事业机关用地及中兴安置区、青杠卫生院地块

七彩景秀、璧雅丽都、白云丽景住宅小区、青山河畔、鼎鑫佳苑、云湖锦苑、锦江苑、鑫瀚花园、宗海名苑、家和名苑小区、福海小区、青城阳光住宅小区、大同小区、云湖西城、万兴馨苑、阳光花园、中兴安置区、青杠中学、青杠实验小学、青杠卫生院等

5002272L004

2

0.88

29

桓大东方国际、东亚白云湖、上邦山居岁月地块

桓大东方国际、东亚白云湖、上邦山居岁月

5002272L003

2

0.41

30

半山半园、求精中学(三溪路校区)、华华花园、青山小学地块

半山半园、求精中学(三溪路校区)、华华花园、青山小学

5002272L003

2

0.26

31

重庆护理学院、重医一院青杠老年护养中心地块

重庆护理学院、重医一院青杠老年护养中心

5002271L003

1

0.15

32

来凤街道场镇的居住文教事业机关用地

来凤街道场镇区域

5002272L002

2

0.35

备注: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按照《重庆市璧山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方案》(璧山环发〔2023140号)执行;其中,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临街建筑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

附件2

璧山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分布图

[1] 《重庆市璧山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方案》(璧山环发〔2023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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