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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重庆市璧山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日期:2025-11-25

现就《重庆市璧山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声环境质量保护,该项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20226月,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20242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42025年)》,推动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美丽重庆建设2024年区县重点目标任务清单的函》(渝环函〔2024361号)将启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纳入对我区的年度考核

为进一步强化我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深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声环境管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了重庆市璧山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工作。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65日起实施);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928日修订)

4.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202421日起施行);

5.《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6.《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

7.《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9.《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927—2017

10.“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

11.《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23106);

12.《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4—2025年)》渝环202424);

13.《重庆市璧山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方案》(璧山环发〔2023140号)

14.璧山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资料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璧山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包括璧城街道、璧泉街道、青杠街道、来凤街道的城市建成区范围

四、主要内容

本《方案》旨在开展璧山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深入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划分依据、术语和定义划分原则划分结果管理要求区划说明七大部分。

(一)适用范围、划分依据

“三、适用范围”“二、制定依据”章节,不再赘述。

术语和定义

详细阐述噪声敏感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和夜间、昼间和夜间、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术语和定义。

(三)划分原则

坚持与声环境功能区有效衔接坚持以城市建设现状为基础,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以声环境质量改善需求为依据,坚持以降低噪声污染影响为依据,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

)划分结果

共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32个,面积合计15.27平方千米

管理要求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执行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等规定和《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规定执行

(六)区划说明

“六、其他”章节,不再赘述

五、术语和定义

1.噪声敏感建筑物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2.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3.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指为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影响,将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界线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4.昼间和夜间:“昼间”是指6:00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5.工业噪声: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6.建筑施工噪声: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7.交通运输噪声:指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8.社会生活噪声: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六、其他

1.严格方案修改程序,确因建筑物属性、用地性质发生实际变化,可实施动态修编,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经政府同意后公开发布,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适时调整;需要调整的,由生态环境局向区政府提交调整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重新发布。

2.本方案由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3.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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