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工作的通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业协会、重点商贸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召开的商贸服务领域元旦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市、区关于商务领域疫情防控、火灾防控、市场保供等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商务领域重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疫情防控
(一)加强酒店宾馆登记报告
酒店宾馆要详细登记入住人员信息,主要包括:身份证信息、入住时体温、联系电话(除本人外再留1名家属电话)、到达日期、来自何地、乘坐交通工具、途径何地、计划住宿天数、计划离开日期、离店后去向等。登记信息要全面、准确反映入住人员的情况。要特别关注国内高中风险区来璧返璧人员和入境人员,尤其是外省市入境解除隔离来璧人员,及时报告当地镇街。
(二)加强集中隔离场所管理
集中隔离酒店要强化酒店工作人员管理,做好工作人员防护监管,定时检测体温,加强对工作人员培训、教育和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环境消毒和核酸检测工作。
(三)加强冷链环节疫情防控。
督促进口冷冻食品经销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抓住关键重点,把住关键环节,做好疫情防控细节工作。一是进口冷冻食品进货查验必须仔细,必须建立入库登记、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认真检查“追溯码”“海关通关单证”,索要留存海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等资料。对无相关资料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得新进购置和上市销售。二是严格按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等相关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在做好经营场所日常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同时,食品入库前必须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公司开展全面消毒工作,主动配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的安全监管和核酸检测。三是出库和销售必须建立登记台账,翔实记录购进及下游企业主体数据、当日出入库数据,并及时提交上传至“渝溯源”平台,确保来源可追、去向可查。四是做好从业人员防护培训及健康管理工作,按照要求购置、穿戴个人防护物品,对相关从业人员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并建档登记。五是做好经营场所日常性消毒工作,并建立台账备查。六是按要求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督促开展从业人员戴口罩和入场人员测体温等相关工作,加强疫情防控警示宣传。七是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重点人员开展新冠疫苗接种工作。
(四)加强公共场所管理
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购物场所,酒店、餐厅等公共场所要做好公共用品和设施清洁消毒,保持室内通风换气和定期消杀,设置“一米线”,落实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戴口罩等措施;机构内人员及从业人员工作时间佩戴口罩,严格洗手消毒,每日健康监测,发现疑似症状者应做好人员信息登记并及时就近送医诊断;餐饮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在清洗加工冷冻、冷藏食品时,严格处理内外包装,做到生熟分开、烧熟煮透;餐厅配备公筷公勺,减少使用一次性餐具,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营造“吃得文明”和“光盘行动”的消费氛围。要限制瞬时客流量,推荐顾客自助购物结算;鼓励采取线上营销、无接触式配送等模式,疏解采购年货可能导致的人群聚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印发的疫情防控指南(见附件)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加强供应保障
各商贸企业要拓宽货源渠道,加强产销对接,重点保障粮、油、肉、禽、蛋、奶、蔬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特别是猪肉市场供应。多渠道组织合格猪肉进入璧山市场,扩大牛羊肉、禽肉、水产品等产品供应,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
三、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酒店、餐厅等场所要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检查,重点整治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违规动火动焊、私拉乱接电线、占堵疏散通道、损坏消防设施等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各街镇和商贸企业要充分认识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和春节流动人员增多双重因素叠加导致的疫情传播风险,时刻提高疫情防控意识,切实做到思想不麻痹、防疫不懈怠、措施不放松,扎实做好商务领域疫情防控等重点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酒店、餐厅等商贸企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做到疫情防控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和责任到位,堵塞疫情防控漏洞,将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降到最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坚决预防和遏制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镇街要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商务领域疫情防控等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监督检查,区商务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镇街和商贸企业节前和节日期间的疫情防控和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镇街和商贸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 商场、超市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2. 农贸(集贸)市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3. 餐饮服务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
4. 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
重庆市璧山区商务委员会
2021年1月7日
附件1
商场、超市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第二版 2020.12.31)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型冠状肺炎流行期间,正常运营的商场、超市等的疫情防控。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疫情防控制度、环境卫生要求、个人卫生防护、冷链食品要求、限流限距措施、应急处理措施等。
二、完善疫情防控制度
(一)落实主体责任,商场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做好员工信息采集工作。完善疫情防控制度,要有适量口罩、手套、消毒剂、测温仪等防疫物资储备,设置应急区域,有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支持。
(二)加强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员工熟悉责任分工、环境卫生、个人防护、异常情况处置、人员疏散等工作要求,做到有条不紊。
(三)建立员工健康监测制度,每日对员工健康状况进行登记,身体不适时应及时报告并就医。对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等高危风险的从业人员要进行核酸筛查,实施新冠肺炎疫苗接种,加强重点人群防护。
三、环境卫生要求
(四)划设进出通道,做好人员分流。在商场、超市入口处,要张贴健康码图识,增加体温测量设备,所有人员健康码和体温检测正常、佩戴口罩方可进入。
(五)对于不使用或不会操作智能手机的老年人等群体,其健康码可采取凭有效身份证登记、亲友代办、出示“通信行程卡”等替代措施,做好人工服务引导。
(六)加强通风换气促进空气流通,节日期间人流密集要增加消毒频次,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如使用集中空调,保证空调运行正常,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七)对经常接触的公共用品和设施(如存储柜、电梯间按钮、扶梯扶手、公共垃圾桶等),每日清洁消毒不少于三次。重点部位要做好消毒记录。
(八)保持电梯、咨询台、售货区、洗手间、生鲜区等区域环境整洁,及时清理垃圾。洗手间、生鲜区要做到无积污、无异味。
(九)公用洗手间每日清洁消毒不少于三次,门把手、水龙头、开关的消毒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或肥皂),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
四、个人卫生防护
(十)工作员工应加强个人防护,佩戴口罩、手套和着工作服上岗,做好手卫生。工作服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洗、消毒。禽畜肉类和熟食区从业人员还应当佩戴工作帽。生鲜宰杀等特殊摊位的经营者除工作服外,按防护要求需穿戴防水围裙、橡胶手套等。
(十一)工作员工在物品交接传递时应当佩戴口罩和手套,避免直接接触。
(十二)顾客不戴口罩时,应拒绝其进入商场、超市。乘电梯时要全程佩戴口罩。
五、冷链食品要求
(十三)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的有关要求,执行防控措施,不销售相关手续不完备的进口冷链食品。
(十四)鼓励将进口冷链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通关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报告及追溯码,在销售区进行张贴公示,让顾客放心消费。
六、限流限距措施
(十五)应设置“一米线”,提醒顾客排队付款结账时保持安全距离。工作员工与顾客服务交流时宜保持安全距离,顾客选购商品时人员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
(十六)通过管控分流,减少商场、超市内顾客人数。
(十七)提倡顾客自助购物、非接触扫码付费,尽量减少排队时间,减少人员接触。
(十八)倡导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消费,鼓励商场、超市提供网订店送、无接触交易等便利服务,防范疏解购物可能导致的人群聚集。
(十九)商场中的剧院、娱乐等公共场所要按照文化和旅游部门有关规定,继续执行上座率不超过75%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人员距离。
七、应急处理措施
(二十)当商场、超市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确诊病例时,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立即采取暂停营业、封闭管理、全员核酸检测等处置措施,同时立即关停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确诊病例活动区域对应的空调通风系统,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二十一)中、高风险地区,要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和联防联控机制要求抓好商场、超市防疫工作落实,建议采取缩短营业时间、控制顾客数量等措施。
附件2
农贸(集贸)市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第二版 2020.12.31)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型冠状肺炎流行期间,正常运营的农贸(集贸)市场的疫情防控。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疫情防控制度、环境卫生要求、个人卫生防护、冷链食品要求、限流限距措施、应急处理措施等。
二、完善疫情防控制度
(一)落实主体责任,农贸(集贸)市场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做好员工信息采集工作。完善疫情防控制度,要有适量口罩、手套、消毒剂、测温仪等防疫物资储备,设置应急区域,有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支持。
(二)加强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员工熟悉责任分工、环境卫生、个人防护、异常情况处置、人员疏散等工作要求,做到有条不紊。
(三)建立员工健康监测制度,每日对员工健康状况进行登记,身体不适时应及时报告并就医。对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等高危风险的从业人员要进行核酸筛查,实施新冠肺炎疫苗接种,加强重点防护。
(四)建立日常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监测、分类卫生、产品溯源、全日制保洁、卫生宣传等制度。
三、环境卫生要求
(五)划设进出通道,做好人员分流。在市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张贴健康码图识。对于不使用或不会操作智能手机的老年人等群体,其健康码可采取凭有效身份证登记、亲友代办、出示“通信行程卡”等替代措施,做好人工服务引导。
(六)在温度适宜时,尽量采用自然通风,或使用排气扇加强空气流通。如使用集中空调,应当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定期对送风口和回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七)厕所卫生、垃圾收集、给排水设施、病媒生物防制、手卫生设施和用品等环境卫生,需满足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农贸(集贸)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有关要求。
(八)各类公共设施和区域有明确、完整的名称标识。地面硬化、干燥、防滑、易于冲洗、排水通畅。市场的人流、物流、车流应当畅通有序,安全通道不应堆放杂物。
(九)公共物体表面、货物运输环节等公共区域卫生,需满足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农贸(集贸)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有关要求。
(十)禽畜肉区、水产区、熟食区应当有自来水龙头、洗槽、排水沟和下水道,地面平整,全面硬化。经销活禽的应当有固定金属笼架和水冲式设施。活鱼交易与宰杀分离,水产品交易区与分割加工区分离,均实施物理隔离。每批宰杀结束后,应当冲洗场地一次,保持卫生整洁,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处理。水池内无污物积存、残留,水龙头保持清洁。
(十一)市场开办者对批发档口进行集中统一清洁消毒,维护好门前公共设施的完好整洁。摊位经营者应当履行“一日一清洁”等要求,在专业人士指导和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每天营业后进行全面清洁消毒,并做好记录,做到地面无污物、无污水,下水道畅通,定时冲洗,排水沟内清洁,无积存淤泥、污物。中高风险地区,应适当增加消毒频率。
(十二)摊位内鲜、活、生、熟、干、湿商品相对集中,应分开陈列销售;直接入口食品要有防蝇、防尘橱(罩)和专用柜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各类加工工具在每次使用后应清洁消毒,必要时进行全面消毒。保持冰箱(柜)外表面清洁,定期清理冰箱(柜)内部。
(十三)员工工作期间佩戴口罩、手套和着工作服上岗,禽畜肉类和熟食区的员工还应当佩戴工作帽。口罩或手套弄湿或弄脏后,及时更换。工作服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洗,必要时消毒。生鲜宰杀等特殊摊位的经营者除工作服外,按防护要求需穿戴防水围裙、橡胶手套等。
(十四)工作员工在物品交接传递时应当佩戴口罩和手套,与顾客服务交流时宜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直接接触。
(十五)顾客应当佩戴口罩,挑选商品时建议佩戴手套。顾客不戴口罩时,拒绝其进入市场购物。
五、冷链食品要求
(十六)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的有关要求,执行防控措施,不销售相关手续不完备的进口冷链食品。
(十七)鼓励将进口冷链食品的海关检疫证明、通关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报告及追溯码,在销售区进行张贴公示,让顾客放心消费。
六、限流限距措施
(十八)提倡顾客优先采用扫码付费方式结账,尽量减少人员接触和排队时间。
(十九)倡导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采购,鼓励市场提供线上采购、上门配送、无接触交易等便利服务,防范疏解购物可能导致的人群聚集。
七、应急处理措施
(二十)当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并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市场进行终末消毒,如有空调通风系统,则同时对其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二十一)如因疫情原因关闭市场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指导下,封存市场内被污染的食品、用品等物品,对市场环境进行消毒,对相关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物品在未处理前,应当保持市场内冰箱、冰柜等冷冻冷藏设备正常运行,以防止物品腐败变质及可能的污染物扩散。
附件3
餐饮服务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
技术指南
(第二版 2020.12.31)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元旦春节新型冠状肺炎流行期间,正常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内部管理、环境卫生要求、食品采购和加工要求、顾客服务要求、应急处理措施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本指南。
二、加强内部管理
(一)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做好员工信息采集工作。科学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口罩、手套、消毒剂、测温仪、洗手液等适量防疫物资储备。
(二)加强培训和应急演练,及时向员工传达当地疫情防控部门的要求,确保所有员工熟悉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的责任分工、环境卫生、异常情况处置等工作要求,做到有条不紊。
(三)员工体温正常方可进入经营场所,上岗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严格洗手消毒,时刻佩戴口罩,口罩要及时更换。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每日出勤人员姓名、身体状况、工作岗位、居住地址等。在高、中风险地区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应记录外出情况等信息。加强集体宿舍管理,做好防护和清洁消毒。
(四)对直接操作冷链食品等高危风险的从业人员要及时开展新冠肺炎疫苗接种,加强重点防护。员工一旦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新冠肺炎典型症状,应上报单位或所在社区,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通报相关人员,按规定进行隔离,就诊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防范交叉感染。如员工发现共同居住人或密切接触者出现疑似新冠肺炎典型症状,要及时上报单位并做好个人防护和隔离,必要时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三、环境卫生要求
(五)元旦春节期间人流密集,要加强通风换气促进空气流通,增加消毒频次,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如使用集中空调,保证空调运行正常,加大新风量,全空气系统关闭回风。在高、中风险地区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每周清洗、消毒空调通风系统空气处理机组、送风口和冷凝水盘等部位,必要时更换空调关键部件。
(六)对经常接触的公共用品和设施(如电梯间按钮、扶梯扶手等),每日清洁消毒不少于三次。重点部位要做好消毒记录。有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可在电梯口、收银台等处配备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施;就餐区无洗手设施的,应配备免洗手消毒液等手消毒用品或其他手消毒设施。
(七)确保卫生间通风良好,洗手设备正常运行,洗手盆、地漏等水封隔离有效。每日清洁消毒不少于三次,门把手、水龙头、开关的消毒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或肥皂),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保持地面、墙壁、洗手池无污垢。
(八)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废弃口罩应设置专门垃圾桶。每天对垃圾存放设施进行清洁消毒。餐厨垃圾处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四、食品采购和加工要求
(九)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外出采购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严禁采购和制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原料供应商选择、食品加工制作、餐饮具和加工用具的清洗消毒要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密切关注原料供货商所在地的疫情变化情况,如原料供货商有员工确诊,根据相关防控规定对已采购原料封存待查。
(十一)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的有关要求,执行防控措施,不购买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
(十二)鼓励将进口冷链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及追溯码,在餐厅内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公示,让顾客放心消费。
五、顾客服务要求
(十三)顾客及其他进店人员要按当地防控要求,积极配合餐饮服务单位,科学佩戴口罩,做好体温检测、信息登记、出示“防疫健康码”“行程卡”信息等相关工作,上述信息符合要求且体温检测正常,方允许进店;通过扫描进店人员“防疫健康码”等方式,记录其姓名、联系方式和到店时段等,同时依法做好信息保护工作。
(十四)对于不使用或不会操作智能手机的老年人等群体,其健康码可采取凭有效身份证登记、亲友代办、出示“通信行程卡”等替代措施,做好人工服务引导。
(十五)餐饮服务单位在店内外候餐区、取餐区、结账区等人员易聚集区域划设“一米线”,严格控制人流密度,进店人数要与餐位数相匹配,不得造成点餐、等餐、等位等人员聚集。提倡建立顾客预约制度,合理安排顾客到店时间,避免人员聚集。提倡非接触式点餐、结账。
(十六)在高、中风险地区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应控制餐厅(馆)就餐人数,拉开桌位间距,确保间隔在1米以上;如桌椅固定无法移动,要明确标识出非使用桌位;不安排非同行顾客同桌就餐。
(十七)在高、中风险地区运营的餐饮服务单位每个包间限开一桌,就餐座位间要保持1米以上距离,提倡就餐人员在用餐前后戴好口罩。每次顾客离开后,须进行清洁消毒和通风处理。
(十八)对于合餐顾客,餐饮服务单位应提供“一菜一公筷、一汤一公勺”,或者“一人一公筷、一人一公勺”服务,公勺公筷宜采用不同颜色、材质或突出标识等醒目的方式进行区分。鼓励提供密封包装的牙签。有条件的餐厅(馆)要积极推广分餐制。提倡就餐时间不超过两小时。
(十九)用于顾客自取或外送的餐食,宜采用密封方式盛放,提倡每份餐食使用自制或订制的封签。如无封签,可选用一次性使用、不可复原的材料封闭外包装,防止运送过程中污染餐食。餐饮外卖服务应按照外卖配送和快递从业人员疫情健康防护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
六、应急处理措施
(二十)当餐饮服务单位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时,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立即采取暂停营业、封闭管理、全员核酸检测等处置措施,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同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附件4
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
(第一版 2020.12.31)
一、适用范围
(一)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展览活动风险评估、展览场所防控措施、人员防控措施、展品展具防控措施、其他保障措施等。
二、展览活动风险评估
(二)按照展览活动举办地疫情应急响应级别,分别由相应的省级、地市级、区县级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对展览活动出具举办必要性和已落实防控举措、具备举办条件的评估意见。
(三)中高风险地区暂不举办展览活动。在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前提下,低风险地区可举办必要的展览活动。冬春季节及元旦、春节等重点节假日时段应审慎举办展览活动,鼓励和支持展览活动线上举办。
(四)冬春季节举办的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应结合呼吸道传染病高发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展览活动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应急演练。地方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应加大疫情防控力度,从严做好疫情风险和展览活动举办必要性评估,严格控制举办展览活动数量和规模。
(五)线上展览活动以及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应针对线下举办的开幕式、展览展示、直播销售及相关配套活动,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落实线下活动疫情防控措施,确保展览活动疫情防控安全。
三、展览场所防控措施
(六)展览场所单位负责展览场所的疫情防控。
(七)展览场所应划定明确的功能分区,如落客区、测温区、安检区、登录区、展览展示区、隔离区等,做好观展线路的指引,有效控制人流和人员活动间距。
(八)合理规划场地分区及展位布局,通道宽度和展位间距要符合防控要求。
(九)展览活动举办前后要对展览场所和设备,特别是空调、通风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查、清洁消杀。
(十)展览场所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门禁、安检、测温设备,设置临时隔离区,并配备适量口罩、消毒用品等防疫物资。
(十一)展览活动举办期间要加强展览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十二)每日定时高频做好公共区域、高频接触点位的清洁消毒,并在相关区域更新公示消毒情况。
(十三)通过海报、广播、短信、电子屏幕、宣传视频等形式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倡导良好卫生习惯,增强健康防护意识,营造文明参展参观良好氛围。
(十四)设置“废弃口罩垃圾桶”,安排专人每日及时收集、集中消毒,并按有毒有害垃圾进行处置。
(十五)加强垃圾密闭化、分类化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垃圾桶内外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十六)设立专用就餐区,间隔安全距离取餐用餐。加强就餐区卫生管理,做好服务人员的卫生防护,定时做好防疫消毒工作。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防控措施的规定开展工作。
(十七)发现疑似病例,应立即对相关区域进行封闭隔离管理,并进行全面消杀。
四、人员防控措施
(十八)展览活动举办单位负责参展商和观众参与展览活动的疫情防控,展览活动其他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
(十九)参展商和观众应持个人有效证件进行线上实名制注册和预登记,举办单位做好信息核验及采集录入,确保人员信息真实准确。
(二十)加强现场人流管控,鼓励使用不接触方式做好参展商和观众登记、自助取证、安检、门禁、顺序入场等服务工作,采取错峰观展、人员限流、实名入场等方式,引导人员有序观展,有序进出。当馆内人员数量达到限值,应暂停参观人员进入,并通过摆放提醒告示、广播等方式引导人流有序疏散,避免人员聚集。
(二十一)进馆人员须落实健康码查验、体温检测、佩戴口罩等措施,对健康码、体温异常,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要按本地区疫情防控方案要求处理。
(二十二)原则上不邀请境外人员入境参展观展,鼓励境外参展商和观众通过在线方式参展参会,或委托其在华分支机构、代表处或合作伙伴等参加线下展览活动。境外入境人员须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做好筛查隔离,实施闭环管理,严防境外疫情输入。
(二十三)加强监测预警,强化疫情风险识别,发现疑似病例,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配合疾控部门采取隔离措施,做好密切接触者排查追踪等工作,并做好现场管控。
(二十四)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做好日常健康监测。工作人员须戴口罩,入场须进行体温检测。
(二十五)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展览活动防疫培训,解读展会疫情防控政策,介绍展会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各有关单位防控责任,确保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五、展品展具防控措施
(二十六)展览场所单位和参展商负责展品展具的疫情防控。
(二十七)展览场所单位对所有进入展览场所的展品展具进行全面清洁消杀。
(二十八)展览活动举办期间要加强监测,参展商和展览场所单位应及时做好展品展具的日常清洁消毒。
(二十九)严格控制进口冷链食品入境参展,全面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进口冷链食品参展严格落实专用通道入场、专区存放、专区展售等要求。参展商要向有关单位如实申报进口冷链食品展品信息,配合相关单位开展检验检疫、核酸检测及消毒工作,严格查验并留存相关证明,并做好展品销售记录和流向记录。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追溯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参展。参展商对需打开外包装的货物的内包装实施消毒。展览活动举办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督促参展单位查验展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等,防止未经过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入展览场所。
六、其他保障措施
(三十)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应积极开展应急演练,深入查找薄弱环节,全力补齐短板,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细化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故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
(三十一)展览活动举办单位和展览场所单位要加强宣传,多渠道开展展会防疫政策解读和宣介,确保所有展览活动参与人员知悉防疫要求,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三十二)各地应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变化和本地区疫情响应级别调整变化,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本地区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展览活动疫情防控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及时、动态调整完善展览活动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