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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009344758W/2023-0000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商务委
[ 成文日期 ] 2023-05-22 [ 发布日期 ] 2023-06-12

当场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璧山区商务委员会

当场处罚决定书

璧山 商务 执罚决 字〔   2023   〕第  005  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    \        身份证:         \             

(单位)名称:        重庆金美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伍涛         证照号码:  91500***********3   

住所(地址):    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       联系电话:  189******59              

经查,你(单位): 食堂设定为重点防火部位,未明确责任人;厨房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   1  处罚:1.警告;2.罚款    \    。

罚款按下列  \  项规定缴纳:1.当场缴纳;2.自即日起15日内至 重庆市璧山区商务委员会  (地址: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369号区政府2号楼6楼624办公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璧山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办法人员的身份,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商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诉和申辩。  


重庆市璧山区商务委员会

2023年5月22日


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赖大福           2023年5月22日

执法人(签字或者盖章):   胡俊辉           2023年5月22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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