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009344758W/2023-00006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商贸、海关、旅游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商务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2 | [ 发布日期 ] | 2023-06-12 |
当场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璧山区商务委员会
当场处罚决定书
璧山 商务 执罚决 字〔 2023 〕第 005 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 \ 身份证: \
(单位)名称: 重庆金美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伍涛 证照号码: 91500***********3
住所(地址): 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 联系电话: 189******59
经查,你(单位): 食堂设定为重点防火部位,未明确责任人;厨房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 1 处罚:1.警告;2.罚款 \ 。
罚款按下列 \ 项规定缴纳:1.当场缴纳;2.自即日起15日内至 重庆市璧山区商务委员会 (地址: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369号区政府2号楼6楼624办公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璧山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办法人员的身份,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商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诉和申辩。
重庆市璧山区商务委员会
2023年5月22日
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赖大福 2023年5月22日
执法人(签字或者盖章): 胡俊辉 2023年5月22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