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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日期:2025-03-24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证明用途

对应许可事项

类型

依据

1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证明承诺

证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如期缴纳

旅行社设立

旅行社设立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号):《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推进旅行社设立许可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渝文旅发〔2021127号)

2

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说明性材料承诺

证明高危体育项目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许可

行政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埋办法》第八条;《重庆市体育局关于推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渝体〔2021341号)


附件1:

旅行社设立许可审批事项

告知承诺书

申请编号: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                                  

经营场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编号:                           

行政审批机关:

经办人:联系方式:   

许可证编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文时间:                          

(注:此页为告知承诺书首页,后附告知承诺文本,共计    页。本告知承诺书一式3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属地监管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1份。

旅行社设立许可审批事项告知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 旅行社设立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三)《旅行社条例》第六、七条;

(四)《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七、八、九条;

(五)《重庆市、区县、乡镇三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0年版)。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2.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2.传真机、复印机;

3.具备与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为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注册资本应不少于30万元。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申请条件,申请人获得一般旅行社业务许可批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在线填写申请内容一致的设立申请书1份。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1份;

(三)企业章程1份;

(四)经营场所的证明1份;

(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1份;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

(七)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非必要,委托办理时需提供);

(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非必要,委托办理时需提供)。

四、已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此项由审批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情况进行填写。

(一)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的材料有: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二)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在约定期限内补充提交的材料有: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申请人应当在                  日前提交。

(三)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的材料有: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五、承诺的时限和效力

(一)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约定的材料当面递交、邮寄或者通过在线递交给行政审批机关。

(二)申请人作出符合旅行社业务许可条件的书面承诺,并递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约定的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即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送达。

(三)申请人不选择、不承诺或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四)对承诺已具备许可条件的,被许可人领证后即可开展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对尚不具备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被许可人在达到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六、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被许可人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经营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主动接受行政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二)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被许可人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2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或取得银行担保函,并将银行存单或保函送达行政审批机关存档。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三)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被许可人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四)被许可人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在未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情况下开展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五)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平等对待通过告知承诺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件的被许可人与通过一般许可程序取得许可证件的被许可人,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六)行政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被许可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经整改后提交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七)行政审批机关应当通过书面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或组织属地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造成的损失由被许可人承担。

七、诚信管理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一)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

(二)申请人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申请人已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

(四)适用告知承诺已经获取许可证件的被许可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经整改后提交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该被许可人再次申请行政许可的;

(五)行政审批机关及属地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被许可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该被许可人再次申请行政许可的。

对被许可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经整改后提交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

对被许可人因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依法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信息,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被许可人的信用档案并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平台。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旅行社设立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已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承诺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六、在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未达到经营许可条件的,不开展经营活动。

七、在经营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八、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九、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附件2

重庆市   区(县)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告知承诺书

(新证办理)

   

第一部分基本信息

申请人:□个体工商户□企业(打“√”)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游泳滑雪潜水攀岩(打“√”)

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行政审批机关

重庆市区(县)体育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事项

根据《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文件的通知》(体政字〔2017〕32号)和《重庆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0号),本行政审批机关就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一次性告知如下:

一、许可事项及证件名称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新证办理)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二、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如有变动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为准。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第七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    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

□滑雪道、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6-2013)

□潜水用池、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0-2013)

□攀岩壁、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准(GB190794-2014)

□其他: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游泳项目具有达到国家标准(GB190791-2013)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滑雪项目至少配备5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潜水项目具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0-2013)数量要求、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攀岩项目至少配备1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其他: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游泳项目应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

    □滑雪项目应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滑雪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

□潜水项目应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潜水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

□攀岩项目应包括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攀岩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

(四)完成企业、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

(五)许可申请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或其他文件及复印件);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书面材料(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守则、安全救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

五、承诺的方式

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事项办理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作出承诺。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许可(审批)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一般程序办理行政许可(审批)。

七、监督管理

适用告知承诺制作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审批)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承诺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于公共信息平台可以查阅或行政机关之间共享的内容,免予核查。

八、不实承诺的惩戒和法律责任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审批机关在核查、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申请人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承诺的,应当依法吊销许可证,并责令停止营业。行政审批机关应将承诺不实或以其他违法方式取得许可的申请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严格监管,依法对其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部分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和要求;

(四)具备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                                           】材料将于本承诺之日起日内提交(容缺受理)

□全部材料待现场核查时出具(全面承诺)

(五)同意许可后接受行政审批机关的核查,核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明事项原件核查、部门间核查、现场勘查;

(六)同意本告知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限为许可有效期内;

(七)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一式两份,行政审批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重庆市   区(县)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告知承诺书

(变更办理)

   

第一部分基本信息

申请人:□个体工商户□企业(打“√”)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游泳滑雪潜水攀岩(打“√”)

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行政审批机关

重庆市区(县)体育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事项

根据《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文件的通知》(体政字〔2017〕32号)和《重庆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0号),本行政审批机关就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一次性告知如下:

一、许可事项及证件名称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变更办理)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变更)

二、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如有变动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为准。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变更情况具有真实性;

(三)变更后仍然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四)变更申请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

拟变更的内容及说明);

(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变更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的方式

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事项办理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作出承诺。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许可(审批)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一般程序办理行政许可(审批)。

七、监督管理

适用告知承诺制作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审批)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承诺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于公共信息平台可以查阅或行政机关之间共享的内容,免予核查。

八、不实承诺的惩戒和法律责任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审批机关在核查、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申请人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承诺的,应当依法吊销许可证,并责令停止营业。行政审批机关应将承诺不实或以其他违法方式取得许可的申请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严格监管,依法对其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部分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和要求;

(四)具备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                      】材料将于本承诺之日起日内提交(容缺受理)

□全部材料待现场核查时出具(全面承诺)

(五)同意许可后接受行政审批机关的核查,核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明事项原件核查、部门间核查、现场勘查;

(六)同意本告知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限为许可有效期内;

(七)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一式两份,行政审批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重庆市   区(县)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告知承诺书

(续期办理)

   

第一部分基本信息

申请人:□个体工商户□企业(打“√”)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游泳滑雪潜水攀岩(打“√”)

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行政审批机关

重庆市区(县)体育局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事项

根据《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文件的通知》(体政字〔2017〕32号)和《重庆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0号),本行政审批机关就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一次性告知如下:

一、许可事项及证件名称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续期办理)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续期)

二、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如有变动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为准。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30日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体育主管部门同意的,为其换发许可证。”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

(二)到期后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续期申请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

拟继续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四)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或其他文件及复印件);

(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六)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书面材料(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守则、安全救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

上述第(三)至第(六)项材料,若与申请办理新证时一致,则不必重复提交。

五、承诺的方式

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事项办理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作出承诺。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许可(审批)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一般程序办理行政许可(审批)。

七、监督管理

适用告知承诺制作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审批)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承诺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于公共信息平台可以查阅或行政机关之间共享的内容,免予核查。

八、不实承诺的惩戒和法律责任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审批机关在核查、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申请人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承诺的,应当依法吊销许可证,并责令停止营业。行政审批机关应将承诺不实或以其他违法方式取得许可的申请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严格监管,依法对其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部分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和要求;

(四)具备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                      】材料将于本承诺之日起日内提交(容缺受理)

□全部材料待现场核查时出具(全面承诺)

(五)同意许可后接受行政审批机关的核查,核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明事项原件核查、部门间核查、现场勘查;

(六)同意本告知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限为许可有效期内;

(七)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20                  

(一式两份,行政审批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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