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58268XL/2023-0000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文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文化旅游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16 | [ 发布日期 ] | 2023-02-16 |
2023年行政处罚决定书合集(2月)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文综罚字〔2023〕1号
当事人:璧山区格玛阳光娱乐中心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500227MA608WRB0A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龙义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丁建路12号
日常检查中,2023年1月12日,我委执法人员陈彬(22002021033)、邬杰波(22002021028)、吴海涛(22002021026)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回避权后,对璧山区格玛阳光娱乐中心展开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打开该场所点歌系统曲库发现可以放映海来阿木的歌曲《不过人间(劲K)》,管理人员袁美学现场承认无该歌曲的著作权使用许可手续,未缴纳相关版权使用费。
璧山区格玛阳光娱乐中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当场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照相摄像取证;2.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3.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作进一步处理。
2023年1月13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3年1月16日,该娱乐中心管理人员袁美学受当事人的委托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了璧山区格玛阳光娱乐中心营业执照照片1张和现场检查(勘验)照片4张,提供并确认了袁美学身份证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张和委托书1份。
经查:璧山区格玛阳光娱乐中心因系统升级时,将海来阿木演唱的歌曲《不过人间(劲K)》录入到系统中让消费者演唱,未及时获得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期间未有消费者消费,无相关经营额。当事人主动承认并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落实整改。当事人行为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2.袁美学调查询问笔录2份;3.营业执照照片1张、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4.袁美学身份证复印件1张;5.委托书1份。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有违法经营额……,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的规定。
2023年2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璧)文综罚告字〔2023〕1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2月10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删除侵权作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600(陆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或者利用手机移动支付APP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璧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2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文综罚字〔2023〕2号
当事人:重庆市璧山区新汇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227050359898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黄世琴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杨柳小区B幢82、86号
2023年2月1日,日常检查中,我委执法人员陈彬(22002021033)、邬杰波(22002021028)、吴海涛(22002021026)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回避权后,对重庆市璧山区新汇网吧展开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查看该场所文旅安全日志管理系统内的日巡查落实情况时,发现该场所2023年1月4日至6日、8日、11日至13日、15日、16日及20日至29日未开展场所日巡查及填报相关情况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新汇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照相摄像取证;2.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作进一步处理。
2023年2月2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3年2月3日,该网吧投资人黄世琴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了重庆市璧山区新汇网吧营业执照照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照片和文旅安全日志管理系统门店巡查历史截图各1张,提供并确认了黄世琴身份证复印件1张。
经查:重庆市璧山区新汇网吧因员工请假,工作交接不清楚,导致该网吧2023年1月多次未开展场所日巡查及填报相关情况信息。当事人主动承认并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落实整改。当事人行为构成了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照片各1张;3.文旅安全日志管理系统门店巡查历史截图1张;4.黄世琴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1张。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应当……”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的规定。
2023年2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璧)文综罚告字〔2023〕2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2月15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贰佰)元整。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璧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2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文综罚字〔2023〕3号
当事人:重庆市璧山区天地联盟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22758802503X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刘佩婵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文风路192号
2023年2月2日,日常检查中,我委执法人员邬杰波(22002021028)、吴海涛(22002021026)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回避权后,对重庆市璧山区天地联盟网吧展开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发现该网吧2023年1月及2月1日、2日均未开展场所巡查及填报相关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天地联盟网吧涉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照相摄像取证;2.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作进一步处理。
2023年2月2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3年2月3日,重庆市璧山区天地联盟网吧法定代表人刘佩婵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了重庆市璧山区天地联盟网吧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照片各1张、重庆市璧山区天地联盟网吧文旅安全管理系统门店巡查历史截图2张,提供并确认了刘佩婵身份证复印件1张。
经查:重庆市璧山区天地联盟网吧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该网吧在2023年1月及2月1日、2日未开展巡查和填报相关信息。当事人主动承认并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落实整改。当事人行为构成了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刘佩婵调查询问笔录1份;3.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照片各1张;4.刘佩婵身份证复印件1张;5.重庆市璧山区天地联盟网吧文旅安全管理系统门店巡查历史截图2张。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应当……”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的规定。
2023年2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璧)文综罚告字〔2023〕3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2月15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贰佰)元整。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璧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2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文综罚字〔2023〕8号
当事人:重庆市璧山区慧龙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22768149150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陈开英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璧山县青杠和平路1号幢1单元5-3
2023年2月14日,日常检查中,我委执法人员陈彬(22002021033)、邬杰波(22002021028)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回避权后,对重庆市璧山区慧龙包装印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正常生产中,检查发现该场所并未悬挂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陈开英称并未在公司,经查看手机照片,发现其营业执照地址与现经营场所地址不符。
重庆市璧山区慧龙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涉嫌变更经营场所,未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照相摄像取证;2.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作进一步处理。
2023年2月15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3年2月15日下午,法定代表人陈开英接受调查询问,提供并确认了陈开英身份证复印件1张和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张。
经查:重庆市璧山区慧龙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底从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白云大道313号搬迁到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新七村。至今未到原批准部门变更相关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张;3.陈开英身份证复印件1张;4.陈开英调查询问笔录1份。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之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的规定。
2023年2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璧)文综罚告字〔2023〕8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2月24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璧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2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文综罚字〔2023〕6号
当事人:宋某某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公民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宋威威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99号
日常执法检查中,2023年2月13日,我委执法人员陈彬(22002021033)、邬杰波(22002021028)、吴海涛(22002021026)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回避权后,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红宇大道中央大街商圈2号门“adidas”和 “√(耐克)”中间通道摆放的“迷你宝贝”中检查发现,“迷你宝贝”机器里有“冰墩墩”19枚,在机器存钱位置并未发现硬币。
宋某某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当场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照相摄像取证;2.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对涉嫌侵权的19枚“冰墩墩”进行证据先行保存;3.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作进一步处理。
2023年2月13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3年2月14日,该当事人宋某某委托孙某某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了现场检查照片4张,提供并确认了宋某某、孙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和委托书1份。
经查:宋某某没有获得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去年在朝天门批发市场进的货,没有要求对方提供进出货清单和票据,也没有查看对方的相关证照等资料。一共进了19枚“冰墩墩”,全部都还在机器里面,并没有获利。当事人主动承认并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落实整改。当事人行为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2.孙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3.宋某某、孙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和委托书1份;4.“冰墩墩”现场照片4张。
2023年2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璧)文综罚告字〔2023〕6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2月24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璧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2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文综罚字〔2023〕7号
当事人:杨某某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杨大健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璧山区三合镇新场村5组158号
接举报,2023年2月14日,我委执法人员杨春(22002021032)、陈彬(22002021033)、邬杰波(22002021028)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回避权后,检查发现,杨大健正在发行“刘三姐电影版”、“天仙配”、“启航”等30袋(盒)音像制品(上面无版权信息),另有“极品美少女学生妹欲望无限操喷全记录”等4袋(盒)音像制品(由空白光盘复制)。
杨某某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并做以下处理:1.照相摄像取证;2.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3.通知当事人作进一步处理。
2023年2月14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3年2月14日,杨某某接受调查,确认了34袋(盒)音像制品是随其销售的老年播放机进行配送的,确认无相关授权手续,确认了发行相关进货、销售情况。
经查:杨某某在永川商贸城进购了无版权信息的音像制品(“刘三姐电影版”、“天仙配”、“启航”)等45张,已经送了11张给买家,还剩34张,进价2元,其主要用于售卖老年播放机时赠送音像制品。经查验上述音像制品均无版权信息,为私自复制的复制品。当事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杨某某户籍证明1份;3.现场摄像刻录光盘1张;4.杨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5.“刘三姐电影版”、“天仙配”、“启航”等34袋(盒)音像制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
2023年2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璧)文综罚告字〔2023〕7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2月24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璧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2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文综罚字〔2023〕5号
当事人:重庆邦德为城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227MA607F0E1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廖珩程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脂山路1号4幢附56号57号
2023年2月8日,日常执法检查中,我委执法人员邬杰波(22002021028)、吴海涛(22002021026)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回避权后,对重庆邦德为城网吧展开检查,该网吧正在营业,在查看该网吧文旅日志安全管理系统时,发现该网吧2023年1月3日、5日、6日、9日至11日、14日至23日、26日至28日及30日、31日和2月1日至7日均未开展场所巡查及填报相关信息。
重庆邦德为城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照相摄像取证;2.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作进一步处理。
2023年2月8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3年2月8日下午,重庆邦德为城网吧法定代表人廖珩程委托其店长廖嘉豪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了重庆邦德为城网吧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照片各1张、重庆邦德为城网吧文旅安全日志管理系统门店巡查历史截图2张,提供并确认了廖珩程身份证照片、廖嘉豪身份证复印件1张和委托书1份。
经查:重庆邦德为城网吧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该网吧2023年1月3日、5日、6日、9日至11日、14日至23日、26日至28日及30日、31日和2月1日至7日均未开展巡查和填报相关信息。当事人主动承认并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落实整改。当事人行为构成了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廖嘉豪调查询问笔录1份;3.重庆邦德为城网吧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照片各1张;4.廖珩程身份证照片、廖嘉豪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5.庆邦德为城网吧文旅安全管理系统门店巡查历史截图2张;6.委托书1份。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应当……”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规定。
2023年2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璧)文综罚告字〔2023〕5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2月24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贰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或者利用手机移动支付APP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璧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2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文综罚字〔2023〕4号
当事人:重庆普斯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227MA612X9R8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王萍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沿河东路南段198号附28号
2023年2月8日,日常执法检查中,我委执法人员邬杰波(22002021028)、吴海涛(22002021026)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回避权后,对重庆普斯网吧展开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在检查该网吧文旅安全日志管理系统时,发现该网吧2023年1月及2月1日至8日,均未开展场所日巡查及填报相关信息。
重庆普斯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照相取证;2.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作进一步处理。
2023年2月9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3年2月10日,重庆普斯网吧投资人王萍委托该网吧管理人员徐彬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了重庆普斯网吧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照片各1张、重庆普斯网吧文旅安全日志管理系统门店巡查历史截图2张,提供并确认了王萍、徐彬身份证、重庆普斯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张和重庆普斯网吧营业执照照片1张及委托书1份。
经查:重庆普斯网吧因管理人员放松管理,工作人员疏忽,导致该网吧在2023年1月及2月1日至8日均未开展巡查和填报相关信息。当事人主动承认并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落实整改。当事人行为构成了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徐彬调查询问笔录1份;3.重庆普斯网吧营业执照照片2张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照片、复印件各1张;4.王萍、徐彬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5.重庆普斯网吧文旅安全日志管理系统门店巡查历史截图2张和委托书1份。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应当……”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规定。
2023年2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璧)文综罚告字〔2023〕4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2月24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贰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或者利用手机移动支付APP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璧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2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