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58268XL/2023-0001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文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文化旅游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3-03-29 | [ 发布日期 ] | 2023-04-20 |
2023年行政处罚决定书合集(3月)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文综罚字〔2023〕9号
当事人:重庆国鼎印务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107585748603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朱建国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塘坊西六路8号(1号厂房)
日常执法检查中,2023年2月20日,我委执法人员陈彬(22002021033)、邬杰波(22002021028)、吴海涛(22002021026)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回避权后,对重庆国鼎印务有限公司展开检查,该场所正在生产营业,执法人员在抽查当事人承印的“重庆市吉客哆食品有限公司‘红日子(R标)’黄金豆”包装制品时,当事人不能提供其验证的“重庆市吉客哆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重庆国鼎印务有限公司涉嫌未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案,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当场改正,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照相摄像取证;2.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作进一步处理。
2023年2月20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3年2月21日,重庆国鼎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国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了执法人员现场照相的照片1张,并提供并确认了朱建国身份证复印件、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张。
经查:重庆国鼎印务有限公司因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未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当事人主动承认并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落实整改。当事人行为构成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2.朱建国调查询问笔录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和朱建国身份证复印件1张。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第一款第(四)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留存备查的材料的……。”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璧)文综罚告字〔2023〕9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3月21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璧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3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文综罚字〔2023〕10号
当事人:重庆市美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10768147952X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跃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塘坊西六路8号(1号厂房)
2023年2月20日,日常执法检查中,我委执法人员陈彬(22002021033)、邬杰波(22002021028)、吴海涛(22002021026)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回避权后,对重庆市美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展开检查,该场所正在生产经营,执法人员在检查当事人承印的“苏丰高科”(R标)包装制品时,当事人不能提供其验证的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
重庆市美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涉嫌未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案,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当场改正,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照相摄像取证;2.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作进一步处理。
2023年2月20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3年2月27日,重庆市美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了重庆市美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和印刷经营许可证照片各1张,提供并确认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张跃身份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1张。
经查:重庆市美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工作人员工作责任意识不强,没有留存备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资料。当事人主动承认并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落实整改。当事人行为构成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张跃调查询问笔录1份;3.营业执照照片、印刷经营许可证照片各1张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张;4.张跃身份证复印件1张。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第一款第(四)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留存备查的材料的……。”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璧)文综罚告字〔2023〕10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3月21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璧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3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文综罚字〔2023〕11号
当事人:重庆立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27MA60F13M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曾浩洋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龙青支二路11号2-1
2023年2月23日,日常执法检查中,我委执法人员邬杰波(22002021028)、吴海涛(22002021026)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回避权后,对重庆立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展开检查,该场所正在生产经营,在查看当事人营业执照及印刷经营许可证时,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住所与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地址不一致。
重庆立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涉嫌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未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当场改正,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提取重庆立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张;2.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作进一步处理。
2023年2月24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3年2月27日,重庆立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浩洋接受调查询问,提供并确认了曾浩洋身份证复印件1张。
经查:重庆立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工作人员意识不到位,在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后,未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当事人主动承认并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落实整改。当事人行为构成了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未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曾浩洋身份证复印件1张;3.营业执照照片、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张;4.曾浩洋调查询问笔录1份。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印刷经营者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第一款第(三)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三)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璧)文综罚告字〔2023〕11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3月21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璧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3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文综罚字〔2023〕12号
当事人:重庆三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227MA5UTG1U7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祎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东林大道92号30号厂房4层
2023年2月24日,日常执法检查中,我委执法人员邬杰波(22002021028)、吴海涛(22002021026)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回避权后,对重庆三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展开检查,该场所正在生产经营,执法人员在检查当事人承印的“‘怡欣村’(R标)手磨豆干”包装制品时,注册商标第9150626号注册人是重庆市忆欣村食品有限公司,而商标使用授权合同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是刘庚,注册人与商标使用许可人不一致。
重庆三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涉嫌未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当场改正,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提取承印验证资料(复印件);3.提取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4.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作进一步处理。
2023年2月24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3年2月27日,重庆三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委托朱小勇接受调查询问,提供并确认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朱小勇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以及承印的“怡欣村”(商标注册证编号:第9150626号)验证资料复印件1套。
经查:重庆三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工作人员工作责任意识不强,没有留存备查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当事人主动承认并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落实整改。当事人行为构成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朱小勇调查询问笔录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张;4.朱小勇身份证复印件1张;5.委托书1份。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第一款第(四)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留存备查的材料的……。”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璧)文综罚告字〔2023〕12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3月21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璧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3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