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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58268XL/2023-0001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3-09-20 [ 发布日期 ] 2023-09-20

2023年行政处罚决定书合集(9月)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文罚字〔202318

当事人:重庆市金高印务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227778487358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王孔伟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铁山路8号

2023年8月25日,日常执法检查中,我委执法人员陈彬(22002021033)、邬杰波(22002021028)、吴海涛(22002021026)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回避权后,对重庆市金高印务有限公司展开检查,该场所正在生产经营,执法人员在抽查当事人承印的“兴旺拓(R标)”鞋盒制品时,当事人不能现场提供“兴旺拓(R标)”注册商标图样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重庆市金高印务有限公司涉嫌未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案,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当场改正,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照相摄像取证;2.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作进一步处理。

2023年8月28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3年8月29日,重庆市金高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孔伟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了执法人员现场照相的照片1张,提供并确认了王孔伟身份证复印件、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张;并提供了兴旺拓(重庆)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兴旺拓(R标)”注册商标、委托加工书、购销合同、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公告、商标转让证明各1份。

经查:重庆市金高印务有限公司四月份我公司从璧泉街道金剑路261号搬迁至璧泉街道铁山路8号,公司在搬迁过程中不小心将资料遗失了。当事人主动承认并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落实整改。当事人行为构成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2.王孔伟调查询问笔录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和王孔伟身份证复印件1张;4.兴旺拓(重庆)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兴旺拓(R标)”注册商标、委托加工书、购销合同、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公告、商标转让证明各1份。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第一款第(四)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留存备查的材料的……”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0239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璧)文综罚告字〔202318],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913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璧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914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文罚字〔2023〕19号

当事人:璧山区心韵音乐酒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500227MA5UJMFF5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陈渝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莲花街152号

2023年8月28日,日常执法检查中,我委执法人员陈彬(22002021033)、吴海涛(22002021026)、邬杰波(22002021028)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回避权后,对璧山区心韵音乐酒吧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文旅安全日志管理系统七月、八月多数天未填报。

璧山区心韵音乐酒吧涉嫌未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涉嫌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其行为,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照相摄像取证;2.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作进一步处理。

初步证据: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照片各1张;3.文旅安全日志管理系统门店巡查历史截图1张。

2023年8月28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3年8月29日下午,璧山区心韵音乐酒吧法定经营者陈渝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了璧山区心韵音乐酒吧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照片各1张、璧山区心韵音乐酒吧文旅安全日志管理系统门店巡查历史截图1张,提供并确认了陈渝身份证复印件1张。

经查:璧山区心韵音乐酒吧因工作交接管理上疏忽,忘了在文旅安全日志管理系统上巡查填报,导致该场所七月、八月多数天未填写文旅安全日志管理系统。当事人主动承认并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落实整改。当事人行为构成了未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陈渝调查询问笔录1份;3. 璧山区心韵音乐酒吧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照片各1张;4. 陈渝身份证复印件1张;5. 璧山区心韵音乐酒吧文旅安全日志管理系统门店巡查历史截图1张。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之规定,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2023年8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璧)文综罚告字〔2023〕19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9月7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叁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或者利用手机移动支付APP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璧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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