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58268XL/2025-00044 | [ 发文字号 ] | 璧财发〔2025〕20号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采购与招标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文化旅游委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8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8 |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转发《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璧山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转发《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相关单位:
《重庆市璧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2025年4月18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重庆市璧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三章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
第四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健全内部管控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二)设置政府采购业务岗位,配备业务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
(三)细化政府采购流程,明确政府采购标准;
(四)强化内部审计和监督。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五条 采购人应按实际需求、资产配置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禁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改变政府采购方式。
第六条 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前,除按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外,采购人应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将相关采购意向对外公开。采购意向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七条 采购人应合法、合规、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八条 2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需进行采购限价审核,报经区领导审批后出具的限价审核文件作为实施采购的最高限价依据,下达限价审核文件后1年以内尚未实施的采购项目,需重新进行采购限价审核。2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报常务副区长审批,200万元及以上的报区长审批。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政府投资项目部分二类费用限价标准的通知》(璧财建〔2021〕40号)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编制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价编制费、文物影响评价编制费、地震安全性评价编制费、气候可行性论证编制费、洪水影响评价编制费、水土保持评价编制费、水资源论证编制费、稳评编制费、安评编制费等编制费在20万元及以上的,报区财政局进行限价审核,其余的二类费用按照该文件所明确的限价标准执行,不再另行审核限价。
(一)下列情形不进行采购限价审核:
1.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2. 单一来源采购;
3. 已有明确价格标准的;
4. 其他不适合采购限价审核的情形。
(二)政府采购项目最高限价审核期限:
资料齐全,且采购资金已安排采购预算,送审总金额500万元及以下,自送审资料提供完毕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送审总金额500万元以上,自送审资料提供完毕起的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送审总金额1亿元及以上,自送审资料提供完毕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下列情形不纳入政府采购限价审核期限计算:
1. 送审单位签字确认期间;
2. 最高限价文件审批期间;
3. 其他影响政府采购最高限价审核时间的情形。
第九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七)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条 采购活动流程
(一)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5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投标报价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投标报价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至30%;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按投标报价部分分值70%,技术部分分值20%,商务部分分值10%设置;债券承销商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原则上按投标报价部分分值50%,技术指标分值40%,商务部分分值10%设置;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投标报价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为30%,采购服务的,投标报价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特殊情况需改变分值设定,500万元及以下项目,须报常务副区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改变;500万元以上项目,须报区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改变;超出审批权限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执行。
(二)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人应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
(三)开评标
1. 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响应)文件;
2. 采购人应依法从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询价、磋商、谈判等小组);
3. 评审委员会(询价、磋商、谈判等小组)对供应商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出具评审报告。
(四)确定中标供应商
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质疑、投诉和举报的处理
(一)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情况应当自质疑答复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二)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与登记备案
(一)采购人原则上应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
(三)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与验收
(一)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和验收的依据。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超过合同金额10%的或总额超出项目采购预算的,需另行组织采购。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供货或服务结束后,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单。
(三)履约验收结果应当自验收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2个工作日。项目合同未经验收提前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2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第五章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可以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保存期限应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十五年。
第十六条 档案资料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谈判、询价通知书、单一来源采购、磋商)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标准、评估报告、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六章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财政部门将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全过程进行分析、评价,最终形成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政府采购项目评价结果应用于政府采购制度设计、政策优化、机制完善、预算安排、流程规范等各环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全流程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涉密项目采购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相关规定执行,框架协议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8日起施行,由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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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5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