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各专项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的通知
璧山安办〔2020〕68号
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各专项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等专项安全办公室的通知》(璧山安委〔2019〕21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专项安全办公室运行,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起草了各专项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已经区安委会研究同意。现将《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专项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2. 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水上交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3. 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轨道交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4. 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建设施工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5. 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危险化学品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6. 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矿山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7. 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旅游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8. 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城市运行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9. 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10. 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特种设备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11. 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贸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
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根据《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等专项安全办公室的通知》(璧山安委〔2019〕21号),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会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区安委会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 任: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主要负责人
副主任: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分管负责人兼任
成 员:区纪委监委机关、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区国资中心、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交通运输事务中心、区公路事务中心、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分管负责人。
区安委会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指派职能科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区安委会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的日常对接联络工作。
二、区安委会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及工作要求
(一)工作职责
1. 贯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协调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指导镇(街道)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检查、督导和考核。
2. 开展和指导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队(站)建设。
3. 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和重点隐患单位“三追两检一挂牌”工作。
4. 组织协调并开展全区道路交通安全重大整治行动,建立完善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5. 督促镇(街道)维护、管理、使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等。
6. 向区安委会报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市级主管部门及区安委会工作部署情况;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治情况;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形势,存在突出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情况;建立完善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7. 完成区委、区政府、市级主管部门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工作制度
1. 例会制度
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相关成员单位参加,根据分析研判、突出重点,研拟措施。会议形成纪要并印发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
2. 督检制度
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主要成员单位派员参与,检查结果通报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对检查排名末位,或者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的部门和镇街,提请区安委会约谈警示。
3. 公文制度
日常发文由区安委会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主任签发或委托副主任签发;重要文件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由区安委会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主任签发或委托副主任签发。
4. 通报制度
编制《璧山区道路交通安全简报》,通报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传达区政府领导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反映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5. 工作报告制度
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各成员单位将本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书面报送至区安委会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部署道路交通安全专项任务,各成员单位应按时、按要求向区安委会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区安委会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经验、行业监管情况等信息,及时报送区安委会。
(三)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和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实各自工作任务,及时向区安委会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区安委会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印章刻制和其他办公用品印制
刻制区安委会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印章,印制区安委会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文件发文纸、名头发文纸。
附件2
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水上交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根据《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等专项安全办公室的通知》(璧山安委〔2019〕21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水上交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会水上交通安全办公室)工作,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区安委会水上交通安全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 任:区交通局主要负责人
副主任: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分管负责人
成 员: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各有船镇街分管负责人。
区安委会水上交通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由区交通局法制安全科负责。各成员单位指派职能科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区安委会水上交通安全办公室的日常对接联络工作。
二、区安委会水上交通安全办公室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及工作要求
(一)工作职责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开展各种重大安全活动;协调区级相关部门、镇街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2. 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统筹协调,明确区安委会水上交通安全办公室组成人员、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规范有效运行。
3. 负责研究部署和统筹协调区安委会水上交通安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定期分析研判我区安全发展涉及水上交通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4. 推进落实水上交通安全领域改革发展工作,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调研、监管、工作经验总结推广、制度机制创新。
5. 向区安委会报告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市级主管部门及区安委会工作部署情况;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治情况;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形势,存在突出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情况;建立完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6. 负责全区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统筹协调工作。通报全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和成员单位工作情况。向区安委会提出解决水上交通安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按照区安委会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全区水上交通安全联合执法工作。
7. 完成区委、区政府、市级主管部门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工作制度
1. 工作例会制度
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会议由区安委会水上交通安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要议题为研判全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水上交通安全突出问题、重大隐患的解决方案,部署推进阶段性重点工作落实等。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主动研究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有关问題,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定期向区安委会水上交通安全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2. 专题会议制度
遇有重大水上交通安全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区安委会水上交通安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参加。下列情况应召开水上交通安全专题会议:
(1)发生亡人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2)发生水上交通安全重大舆情事件;
(3)贯彻落实国家、市委、市政府关于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紧急通知、指示、批示;
(4)遇有重大活动、节假日等,需要部署专项行动;
(5)其他需要专题研究讨论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3. 督查巡查制度
按照区安委会关于安全工作督查检查部署,协调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督查巡查,对督查巡查情况作专题报告。
4. 工作报告制度
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各成员单位将本年度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书面报送至区安委会水上交通安全办公室。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部署水上交通安全专项任务,各成员单位应按时、按要求向区安委会水上交通安全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区安委会水上交通安全办公室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经验、行业监管情况等信息,及时报送区安委会。
(三)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和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落实各自工作任务,及时向区安委会水上交通安全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区安委会水上交通安全办公室印章刻制和其他办公用品印制
刻制区安委会水上交通安全办公室印章,印制区安委会水上交通安全办公室文件发文纸、名头发文纸。
四、工作经费
区交通局安排适当工作经费,保障区安委会水上交通安全办公室工作正常运转。
附件3
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轨道交通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根据《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等专项安全办公室的通知》(璧山安委〔2019〕21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轨道交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会轨道交通安全办公室)工作,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区安委会轨道交通安全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 任:区交通局主要负责人
副主任:区交通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分管负责人
成 员: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区委政法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璧城街道、璧泉街道、青杠街道、来凤街道、丁家街道、大兴镇、正兴镇分管负责人。
区安委会轨道交通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由区交通局法制安全科负责。各成员单位指派职能科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区安委会轨道交通安全办公室的日常对接联络工作。
二、区安委会轨道交通安全办公室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及工作要求
(一)工作职责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开展各种重大安全活动;协调区级相关部门、镇街做好轨道交通安全工作。
2. 加强轨道交通安全工作统筹协调,明确区安委会轨道交通安全办公室组成人员、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规范有效运行。
3. 负责研究部署和统筹协调区安委会轨道交通安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定期分析研判我区安全发展涉及轨道交通工作任务,协调解决轨道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4. 推进落实轨道交通安全领域改革发展工作,加强轨道交通安全工作调研、监管、工作经验总结推广、制度机制创新。
5. 向区安委会报告轨道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市级主管部门及区安委会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轨道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治情况;轨道交通安全工作形势,存在突出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情况;建立完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6. 负责全区轨道交通安全日常统筹协调工作。通报全区轨道交通安全形势和成员单位工作情况。向区安委会提出解决轨道交通安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按照区安委会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全区轨道交通安全联合执法工作。
7、完成区委、区政府、市级主管部门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工作制度
1. 工作例会制度
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会议由区安委会轨道交通安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要议题为研判全区轨道交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轨道交通安全突出问题、重大隐患的解决方案,部署推进阶段性重点工作落实等。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主动研究轨道交通安全工作有关问題,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定期向区安委会轨道交通安全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2. 专题会议制度
遇有重大轨道交通安全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区安委会轨道交通安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参加。下列情况应召开轨道交通安全专题会议:
(1)发生亡人轨道交通安全事故;
(2)发生轨道交通安全重大舆情事件;
(3)贯彻落实国家、市委、市政府关于轨道交通安全工作紧急通知、指示、批示;
(4)遇有重大活动、节假日等,需要部署专项行动;
(5)其他需要专题研究讨论的轨道交通安全工作。
3. 督查巡查制度
按照区安委会关于安全工作督查检查部署,协调开展轨道交通安全督查巡查,对督查巡查情况作专题报告。
4. 工作报告制度
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各成员单位将本年度轨道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书面报送至区安委会轨道交通安全办公室。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部署轨道交通安全专项任务,各成员单位应按时、按要求向区安委会轨道交通安全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区安委会旅轨道交通安全办公室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经验、行业监管情况等信息,及时报送区安委会。
(三)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和切实加强轨道交通安全工作,落实各自工作任务,及时向区安委会轨道交通安全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区安委会轨道交通安全办公室印章刻制和其他办公用品印制
刻制区安委会轨道交通安全办公室印章,印制区安委会轨道交通安全办公室文件发文纸、名头发文纸。
四、工作经费
区交通局安排适当工作经费,保障区安委会轨道交通安全办公室工作正常运转。
附件4
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建设施工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根据《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等专项安全办公室的通知》(璧山安委〔2019〕21号),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建设施工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建设施工安全办公室)工作,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组织架构
(一)区安委会建设施工安全办公室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组建,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为成员单位。
(二)区安委会建设施工安全办公室由区住房城乡建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二、工作职责
(一)加强建设施工安全统筹协调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区安委会建设施工安全办公室组成人员、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规范有效运行。
(二)负责研究部署和统筹协调区安委会建设施工安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建设施工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协调解决建设施工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三)推进落实建设施工安全领域改革发展工作,加强建设施工安全工作调研、监管监察、工作经验总结推广、制度机制创新。
(四)向区安委会报告建设施工安全工作情况。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治情况;建设施工安全工作形势,存在突出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情况;指导制定完善建设施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五)负责全区建设施工安全日常统筹协调工作。主要包括:通报考核全区建设施工安全形势和成员单位工作情况;向区安委会提出解决建设施工安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按照区安委会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建设施工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建设施工安全联合执法工作。
(六)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安委会建设施工安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特殊情况由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召开。
主要议题为研判全区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建设施工安全突出问题、重大隐患的解决方案,部署推进阶段性重点工作落实等。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主动研究建设施工安全工作有关问題,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定期向区安委会建设施工安全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二)专题会议制度。遇有重大建设施工安全问题,由区安委会建设施工安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参加。下列情况应召开建设施工安全专题会议:1. 发生较大以上建设施工安全事故。2. 贯彻落实国家、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建设施工安全工作紧急通知、指示、批示。3. 遇有重大活动、节假日等,需要部署专项行动。4. 其他需要专题研究讨论的时间施工安全工作。
(三)工作交办制度。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部署的建设施工安全专项任务,由区安委会建设施工安全办公室交办,各成员单位应按时、按要求向区安委会建设施工安全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区安委会建设施工安全办公室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经验、行业监管情况等信息,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
(四)督查督办制度。按照区安委会关于安全工作督查检查部署,协调开展建设施工安全督查巡查,并形成督查巡查情况专题报告。对常规工作任务,采取电话催办,督查通知等形式,督促承办单位按时上报工作情况。对专题专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分解立项,确定承办单位,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人员按规定时限落实。对查处的重大隐患和进度滞后的重点工作实行挂牌督办。对承办工作落实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的,将予以通报。
(五)联络员制度。区安委会建设施工安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需确定一名分管负责人及有关科室负责联系相关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区安委会建设施工安全办公室的日常对接联络工作。各成员单位加强沟通联系,高效协同配合,确保政令畅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切实加强建设施工安全工作,落实各自工作任务,及时向区安委会建设施工安全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各成员单位每半年向区安委会建设施工安全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开展情况,每年12月31前报送全年工作开展情况。
― 1 ―
附件5
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危险化学品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危险化学品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办公室)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组织架构
(一)成员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教委、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
(二)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教委、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二、工作职责
(一)加强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统筹协调,明确区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办公室组成人员、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规范有效运行。
(二)统筹研究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定期研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任务,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三)推进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调研、监管,及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和完善制度机制。
(四)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日常统筹协调工作。向区安委会提出解决危险化学品突出安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按照区安委会工作部署,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五)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六)完成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区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办公室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会议由区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参加。下列情况应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题会议:发生亡人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重大舆情事故;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要求和紧急通知、指示、批示;遇有重大活动、节假日等,需要部署专项行动;其他需要专题研究讨论的事项。
(二)日常工作制度
区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办公室成员单位需确定一个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联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及时沟通情况。各成员单位加强沟通联系,高效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以控大风险、防大事故为首要任务,以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为工作主线,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着力方向,认真研究和切实加强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落实各自工作职责和任务。
― 1 ―
附件6
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矿山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根据《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等专项安全办公室的通知》(璧山安委〔2019〕21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矿山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矿山安全办公室)工作,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组织架构
(一)区安委会矿山安全办公室由区应急局牵头组建,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涉矿镇街为成员单位。
(二)区安委会矿山安全办公室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二、工作职责
(一)加强矿山安全统筹协调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区安委会矿山安全办公室组成人员、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规范有效运行。
(二)负责研究部署和统筹协调区安委会矿山安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协调解决矿山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三)推进落实矿山安全领域改革发展工作,加强矿山安全工作调研、监管监察、工作经验总结推广、制度机制创新。
(四)向区安委会报告矿山安全工作情况。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治情况;矿山安全工作形势、存在突出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情况;指导制定完善矿山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五)负责全区矿山安全日常统筹协调工作。主要包括:通报考核全区矿山安全形势和成员单位工作情况;向区安委会提出解决矿山安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按照区安委会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指导协调全区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工作。
(六)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安委会矿山安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特殊情况由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召开。
主要议题为研判全区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矿山安全突出问题、重大隐患的解决方案,部署推进阶段性重点工作落实等。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主动研究矿山安全工作有关问題,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定期向区安委会矿山安全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二)专题会议制度。遇有重大矿山安全问题,由区安委会矿山安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参加。下列情况应召开矿山安全专题会议:1. 发生亡人矿山安全事故。2. 贯彻落实国家、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矿山安全工作紧急通知、指示、批示。3. 遇有重大活动、节假日等,需要部署专项行动。4. 其他需要专题研究讨论的矿山安全工作。
(三)工作交办制度。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部署的矿山安全专项任务,由区安委会矿山安全办公室交办,各成员单位应按时、按要求向区安委会矿山安全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区安委会矿山安全办公室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经验、行业监管情况等信息,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
(四)督查督办制度。按照区安委会关于安全工作督查检查部署,协调开展矿山安全督查巡查,并形成督查巡查情况专题报告。对常规工作任务,采取电话催办,督查通知等形式,督促承办单位按时上报工作情况。对专题专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分解立项,确定承办单位,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人员按规定时限落实。对查处的重大隐患和进度滞后的重点工作实行挂牌督办。对承办工作落实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的,将予以通报。
(五)联络员制度。区安委会矿山安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需确定一名分管负责人及有关科室负责联系相关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区安委会矿山安全办公室的日常对接联络工作。各成员单位加强沟通联系,高效协同配合,确保政令畅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切实加强矿山安全工作,落实各自工作任务,及时向区安委会矿山安全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各成员单位每半年向区安委会矿山安全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开展情况,每年12月31前报送全年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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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旅游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根据《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等专项安全办公室的通知》(璧山安委〔2019〕21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旅游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会旅游安全办公室)工作,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区安委会旅游安全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 任:区文化旅游委主要负责人
副主任:区文化旅游委分管负责人
成 员:区委统战部、区教委、区公安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林业局、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文旅公司分管负责人。
区安委会旅游安全办公室具体日常工作,由区文化旅游委产业发展科负责。各成员单位指派职能科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区安委会旅游安全办公室的日常对接联络工作。
二、区安委会旅游安全办公室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及工作要求
(一)工作职责
1. 加强旅游安全工作统筹协调,明确区安委会旅游安全办公室组成人员、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规范有效运行。
2. 负责研究部署和统筹协调区安委会旅游安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旅游安全监管工作,定期分析研判我区安全发展涉旅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旅游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3. 推进落实旅游安全领域改革发展工作,加强旅游安全工作调研、监管、工作经验总结推广、制度机制创新。
4. 向区安委会报告旅游安全工作情况。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市级主管部门及区安委会工作部署落实情况;旅游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治情况;旅游安全工作形势,存在突出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情况;建立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5. 负责全区旅游安全日常统筹协调工作。通报全区旅游安全形势和成员单位工作情况。向区安委会提出解决旅游安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按照区安委会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旅游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全区旅游安全联合执法工作。
6. 完成区委、区政府、市级主管部门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工作制度
1. 工作例会制度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会议由区安委会旅游安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要议题为研判全区旅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旅游安全突出问题、重大隐患的解决方案,部署推进阶段性重点工作落实等。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主动研究旅游安全工作有关问題,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定期向区安委会旅游安全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2. 专题会议制度
遇有重大旅游安全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区安委会旅游安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参加。下列情况应召开旅游安全专题会议:
(1)发生亡人旅游安全事故;
(2)发生旅游安全重大舆情事件;
(3)贯彻落实国家、市委、市政府关于旅游安全工作紧急通知、指示、批示;
(4)遇有重大活动、节假日等,需要部署专项行动;
(5)其他需要专题研究讨论的旅游安全工作。
3. 督查巡查制度
按照区安委会关于安全工作督查检查部署,协调开展旅游安全督查巡查,对督查巡查情况专题报告。
4. 工作报告制度
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各成员单位将本年度旅游安全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书面报送至区安委会旅游安全办公室。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部署旅游安全专项任务,各成员单位应按时、按要求向区安委会旅游安全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区安委会旅游安全办公室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经验、行业监管情况等信息,及时报送区安委会。
(三)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和切实加强旅游安全工作,落实各自工作任务,及时向区安委会旅游安全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区安委会旅游安全办公室印章刻制和其他办公用品印制
刻制区安委会旅游安全办公室印章,印制区安委会旅游安全办公室文件发文纸、名头发文纸。
四、工作经费
区文化旅游委安排适当工作经费,保障区安委会旅游安全办公室工作正常运转。
附件8
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城市运行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根据《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等专项安全办公室的通知》(璧山安委〔2019〕21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城市运行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城市运行安全办公室)工作,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组织架构
主 任: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副主任: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服务业发展区管委会、区人民防空办、区国资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国网重庆璧山供电公司、璧山天然气公司、渝山水资源公司、各镇街分管负责人。
区安委会城市运行安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区城市管理局安全监督科人员和各成员单位联络员担任,承担区安委会城市运行安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区安委会城市运行安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当由本单位主管安全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
二、工作职责
(一)执行国家、市级和本区制定的城市运行安全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统筹协调城市运行安全工作,研判城市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和城市运行发展规划,分析评估区城市运行安全形势,协调解决城市运行安全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的突出问题。
(三)向区安委会报告城市运行安全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和区减灾委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城市运行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部署落实情况,城市运行安全工作形势、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情况,城市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城市运行安全规划和建设事项以及重大安全问题。
(四)检查、指导区城安办成员单位城市运行安全工作,督促其落实城市运行安全工作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城市运行安全督查。
(五)对各成员单位城市运行安全工作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建立长效机制。
(六)完成区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工作制度
(一)工作备案制度
各成员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5日内,将季度城市运行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区安委会城市运行安全办公室备案:
- 城市运行安全工作形势、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情况。
- 城市运行安全事故情况。
- 上级部署的城市运行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 年度城市运行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进度和落实措施。
- 本行业重大城市运行安全问题研究解决情况和重大城市运行安全隐患的整治情况。
- 根据行业实际开展的其他城市运行安全工作情况。
(二)联席会议制度
区安委会城市运行安全办公室原则上结合重大节日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本区城市运行安全形势,研究城市运行安全重大问题,部署城市运行工作重点任务。每季度对全区城市运行安全工作形势和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进行通报,会议议定事项以《重庆市璧山区城市运行安全办公室会议纪要》的形式公布。
区安委会城市运行安全办公室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区安委会城市运行安全办公室请假,同时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参加。
(三)工作督查制度
区安委会城市运行安全办公室对下列内容,每半年至少组织针对部分成员单位开展一次安全督查工作:
-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全区性专项行动期间城市运行工作开展情况。
- 落实城市运行安全责任制情况。
- 城市运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 城市运行安全宣传教育情况开展情况。
- 其他需要督查的工作。
督查工作可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城市运行安全办公室组织实施,采取联合督查、分片包干督查和行业(系统)督查等形式进行。每年对各成员单位实施督查全覆盖。每次督查结束后,相关情况应及时向督查对象通报,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并书面报区安委会城市运行安全办公室备案。
(四)专项督办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安委会城市运行安全办公室办应当下发《专项督办通知书》,明确责任单位、督办事项、期限和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 行业(系统)对重大城市运行安全隐患推动整改不力、履行城市运行安全职责不到位的。
- 在规划区域内具有普遍性,且对该地区城市运行安全形势形成较大影响的城市运行安全问题或隐患的。
- 在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符合城市运行安全要求的。
- 单位或场所存在影响城市运行安全的重大隐患,以及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销号的。
- 年度内发生亡人城市运行安全事故的。
- 各成员单位上报本地区或本行业(系统)存在突出城市运行安全问题或重大城市运行安全隐患,需要区城安办专项督办的。
- 其他需要督办的内容。
(五)评价考核制度
区安委会城市运行安全办公室根据区安委会、市城安办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对各成员单位年度城市运行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以区安委会城市运行安全办公室名义进行通报,同时抄送区安委会。年度城市运行工作成效纳入全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评价体系。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切实加强城市运行安全工作,落实各自工作任务,及时向区安委会城市运行安全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各成员单位每半年向区安委会城市运行安全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开展情况,每年12月31前报送全年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9
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消防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根据《重庆市璧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璧山安委〔2014〕8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璧山区消防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消防安全办公室)工作,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组织架构
(一)区消防安全办公室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建,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区国资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为成员单位。
(二)区消防安全办公室由区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消防救援支队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二、工作职责
(一)制定全区年度消防工作意见和各镇街及行业、系统消防工作年度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
(二)掌握全区消防工作动态,调查研究涉及全局性消防工作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分析研判火灾和消防工作形势;
(三)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
(四)承担区消防安全办公室联络协调、调研检查、会议筹备、文件起草、印发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五)对区消安委督办事项进行跟踪督办;
(六)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消防安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特殊情况由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召开。
主要议题分析本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消防安全重大问题,部署消防工作重点任务。会议议定事项以《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办公室会议纪要》的形式公布。
(二)专题会议制度。遇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由消防安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参加。下列情况应召开消防安全专题会议:1. 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2. 贯彻落实国家、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紧急通知、指示、批示。3. 遇有重大活动、节假日等,需要部署专项行动。4. 其他需要专题研究讨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工作备案制度。区消防安全办公室成员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将季度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区消防安全办公室备案:
1. 火灾事故情况;
2. 本级消防委员会例会制度落实情况;
3. 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4. 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进度和落实措施;
5. 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研究解决情况和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情况;
6. 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四)工作督查制度。区消安委办公室对下列内容,每年至少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一次督查工作:
1. 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全区性专项行动期间消防工作开展情况;
2. 各地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
3.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4. 消防宣传教育情况开展情况;
5. 其他需要督查的消防工作。
督查工作由区消防安全办公室组织实施,采取联合督查、分片包干督查和行业(系统)督查等形式进行。每次督查结束后,相关情况应及时向督查对象通报,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并书面上报区消防安全办公室备案。
(五)联络员工作职责。区消防安全办公室成员单位联络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负责收集本单位消防工作开展情况;
2. 协调落实消防安全重点任务,梳理、反馈消防工作意见建议;
3. 参与区消防安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4. 完成区消防安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落实各自工作任务,及时向区消防安全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各成员单位每年12月31前报送全年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10
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特种设备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按照《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和重庆市璧山区减灾委员会的通知》(璧山府办〔2020〕24号)规定,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特种设备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特种设备安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机构设置
主 任: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
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委、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
区安委会特种设备安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科,负责特安办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指派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区安委会特种设备安全办公室的日常联络、综合协调等事务。
二、工作职责
(一)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统筹协调,明确特安办组成人员、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制度,确保工作有效运行。
(二)负责研究部署和统筹协调特安办各成员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定期分析全区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三)推进落实特种设备安全领域的改革发展工作,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调研、监管、经验总结推广、制度机制创新。
(四)向区安委会报告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形势、存在突出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情况。
(五)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统筹协调工作。通报全区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和成员单位工作情况。向区安委会提出解决特种设备安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按照区安委会的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六)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会议由区安委会特种设备安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要议题为研判全区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研究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突出问题、重大隐患的解决方案,部署推进阶段性重点工作落实等。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主动研究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有关问题,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定期向特安办报送工作情况。
(二)专题会议制度
遇有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特安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参加。下列情况应召开特种设备安全专题会议:
- 发生亡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重大舆情事故;
- 贯彻落实国家、市、区党委政府关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紧急通知、指示、批示;
- 其他需要专题研究讨论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三)督查检查制度
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关于安全工作部署,协调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检查,对工作情况作专题报告。
(四)工作报告制度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要求,将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部署的特种设备专项任务完成情况按时向区安委会特种设备安全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区安委会特种设备安全办公室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经验等信息,及时报送区安委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监管领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问题的研究,落实各自工作任务,及时将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和管理情况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向区安委会特种设备安全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要认真落实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区安委会特种设备安全办公室要加强对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附件11
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工贸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按照《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和重庆市璧山区减灾委员会的通知》(璧山府办〔2020〕24号)规定,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贸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工贸安全办公室)工作,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组织架构
(一)区安委会工贸安全办公室由区应急局牵头组建,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各镇街为成员单位。
(二)区安委会工贸安全办公室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璧山高新区管委会、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应急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二、工作职责
(一)加强工贸安全统筹协调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明确璧山区安委会工贸安全办公室组成人员、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规范有效运行。
(二)负责研究部署和统筹协调璧山区安委会工贸安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工贸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协调解决工贸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工贸安全工作调研、监管监察、工作经验总结推广、制度机制创新。
(三)向区安委会报告工贸安全工作情况。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工贸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治情况;工贸安全工作形势,存在突出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情况;指导制定完善工贸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四)负责全区工贸安全日常统筹协调工作。主要包括:通报考核全区工贸安全形势和成员单位工作情况;指导协调全区工贸安全联合执法工作。
(五)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安委会工贸安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特殊情况由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召开。
主要议题为研判全区工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工贸安全突出问题、重大隐患的解决方案,部署推进阶段性重点工作落实等。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主动研究工贸安全工作有关问題,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定期向区安委会工贸安全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二)专题会议制度。遇有重大工贸安全问题,由区安委会工贸安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参加。下列情况应召开工贸安全专题会议:1. 发生1次死亡2人及以上工贸安全事故。2. 贯彻落实国家、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工贸安全工作紧急通知、指示、批示。3. 遇有重大活动、节假日等,需要部署专项行动。4. 其他需要专题研究讨论的工贸安全工作。
(三)工作交办制度。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部署的工贸安全专项任务,由区安委会工贸安全办公室交办,各成员单位应按时、按要求向区安委会工贸安全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区安委会工贸安全办公室汇总后报送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
(四)督查督办制度。按照区安委会关于安全工作督查检查部署,协调开展工贸安全督查巡查,并形成督查巡查情况专题报告。对查处的重大隐患和进度滞后的重点工作实行挂牌督办。对承办工作落实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的,将予以通报。
(五)联络员制度。区安委会工贸安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需确定一名分管负责人及有关科室负责联系相关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区安委会工贸安全办公室的日常对接联络工作。各成员单位加强沟通联系,高效协同配合,确保政令畅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以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为工作主线,结合专项整治行动,认真研究和切实加强本行业领域工贸安全工作,落实各自工作职责和任务。
(二)各成员单位每半年向区安委会工贸安全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开展情况,每年12月31前报送全年工作开展情况。
重庆市璧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