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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64642E/2023-00040 [ 发文字号 ] 璧卫医罚〔2023〕24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3-09-25 [ 发布日期 ] 2023-09-28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贝浮欣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文号:璧卫医罚〔202324

被处罚人:重庆贝浮欣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地址: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222号附303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周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C8APCA73

202387日,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在重庆贝浮欣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王印的陪同下,依法对该口腔门诊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口腔门诊未在醒目位置公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医生、护士信息。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编号:202331221份;2.授权委托书含身份证复印件1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变更登记记录复印件1份;6.询问笔录1份;7.现场照片确认单1份等证据为证。

根据本案的调查以及相关证据证明,重庆贝浮欣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公示于明显位置,违反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之《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YL048B,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西路北段77号附7-1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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