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64642E/2023-00060 | [ 发文字号 ] | 璧卫医罚〔2023〕25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31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3 |
行政处罚决定书(璧卫医罚〔2023〕25号)重庆璧多康诊所管理有限公司泉山路分公司
文号:璧卫医罚〔2023〕25号
被处罚对象:重庆璧多康诊所管理有限公司泉山路分公司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 璧泉街道泉山路8号附57号
负责人:朱木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AC69RQ88
2023年8月4日,经卫生监督执法员现场调查发现:你重庆璧多康诊所管理有限公司泉山路分公司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 位置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遵循《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之《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YL048B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重庆璧多康诊所管理有限公司泉山路分公司作出: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西路北段77号附7-1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