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64642E/2023-00061 | [ 发文字号 ] | 璧卫医罚〔2023〕26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31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3 |
行政处罚决定书(璧卫医罚〔2023〕26号)重庆志佳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璧山泉山路分公司
文号:璧卫医罚〔2023〕26号
被处罚对象:重庆志佳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璧山泉山路分公司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泉山路66号附137号3-52、3-53、3-55号
负责人:周培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ABX4E48G
你诊所于2023年8月4日,经卫生监督执法员现场调查发现:
你重庆志佳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璧山泉山路分公司未将医务人员资质情况公示于明显位置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并遵循《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之《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YL048A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决定对你重庆志佳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璧山泉山路分公司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西路北段77号附7-11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