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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64642E/2023-00064 [ 发文字号 ] 璧卫医罚〔2023〕27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3-11-03 [ 发布日期 ] 2023-11-09

行政处罚决定书(璧卫医罚〔2023〕27号)重庆牙乐康口腔诊所连锁有限公司铜山路口腔诊所

文号:璧卫医罚〔202327

被处罚对象:重庆牙乐康口腔诊所连锁有限公司铜山路口腔诊所

地址:重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铜山路842-111213

负责人:袁小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AC59YH36

202384日,我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被处罚人正常开展口腔诊疗活动,不能提供患者纸质或电子病历,涉嫌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执法记录仪录像取证,于202388日予以立案调查。

本机关依法查明:被处罚人于20211214日取得《营业执照》,20230706日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铜山路842-111213门店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现场查见患者处方笺、医疗废物等物品,表明该诊所正常开展诊疗活动,但被处罚人未为患者填写纸质或电子病历资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第一组:重庆牙乐康口腔诊所连锁有限公司铜山路口腔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

证据第二组:对被处罚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及调查照片(7张)、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第三组:授权委托书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处罚人委托代理人接受本案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第四组:被调查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被调查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通过以上调查认定:被处罚人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20231023日本案调查终结,20231024日通过法制审核,20231026日通过支队重大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经领导批准,于20231027日向被处罚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璧卫医罚告[2023]27号),依法向被处罚人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被处罚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并遵循《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裁量基准编码YL110A,本机关决定予以被处罚人:(1)警告;(2)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西路北段77号附7-1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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