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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64642E/2023-00065 [ 发文字号 ] 璧卫传罚〔2023〕19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3-11-20 [ 发布日期 ] 2023-11-20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璧山博爱医院有限公司)

文号:璧卫传罚〔202319

被处罚对象:重庆璧山博爱医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公园路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352796225C

2023920日,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赵沛、刘启忠在重庆璧山博爱医院有限公司院办主任罗春燕的陪同下,依法对该院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院四楼内科护士站治疗准备室内治疗台面上用圆形不锈钢容器盛装的破损的损伤性医疗废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925日决定立案,并指派执法人员刘亚钧、赵沛承办该案,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现本机关依法查明:被处罚人四楼内科护士站治疗准备室内未按照类别将损伤性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编号:202331361份;2.询问笔录1份;3.现场照片确认单1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6.罗春燕身份证复印件1份;7.博爱整改报告1份;8.现场检查影像资料。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由提供者签名盖手印和盖章认可。

我委依法于20231027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璧卫传罚告〔202319号),依法告知了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签收并写明不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被处罚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并遵循《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CR051A,“发现违法行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给予重庆璧山博爱医院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西路北段77号附7-1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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