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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64642E/2023-00066 [ 发文字号 ] 璧卫医罚〔2023〕28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3-11-20 [ 发布日期 ] 2023-11-20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芋荷路30号附10号卫生保健所)

文号:璧卫医罚〔202328

被处罚对象: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芋荷路30号附10号卫生保健所(第二名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芋荷路30号附10号卫生室)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芋荷路30号附10-11

法定代表人:罗思明

主要负责人:彭渝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92180450022712D6002

20230816日,经卫生监督执法员现场调查发现:

你卫生保健所非卫生技术人员徐洪兴于2023813日为患者杨亮开展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遵循《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3年版)之《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YL044A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卫生保健所作出: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西路北段77号附7-1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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