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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64642E/2023-00078 [ 发文字号 ] 璧卫传罚〔2023〕22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3-12-13 [ 发布日期 ] 2023-12-19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璧山何世涛中医诊所

文号:璧卫传罚〔202322

被处罚对象:重庆璧山何世涛中医诊所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北二环1081幢附3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世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0UGUJ1F

20231026日,卫生监督执法员对重庆璧山何世涛中医诊所现场检查发现手消毒剂中光75%免洗手消毒凝胶,生产批号为20220829,开启后,未在使用有效期内使用。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编号:202330251份;2.询问笔录1份;3.授权委托书1份;4.身份证复印件2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7.整改后材料1份;8.执法记录仪截图1份等证据为证。

根据本案的调查以及相关证据证明,重庆璧山何世涛中医诊所手消毒剂中光75%免洗手消毒凝胶,生产批号为20220829,未在启封后使用有效期内使用。系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5.2.2“不应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并遵循《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裁量基准编码CR150A,系第一次发现其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决定对你诊所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西路北段77号附7-1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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