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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64642E/2023-00079 [ 发文字号 ] 璧卫传罚〔2023〕23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3-12-13 [ 发布日期 ] 2023-12-19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医药璧山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诚信大药房连锁一店)

文号:璧卫传罚〔202323

被处罚对象:重庆医药璧山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诚信大药房连锁一店

营业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民主路17

负责人:符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912278018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周尚蓬的陪同下,对重庆医药璧山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诚信大药房连锁一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未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份);2.询问笔录(2份);3.营业执照及中医诊所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4.委托授权书(1份);5.身份证复印件(3份);6.现场照片确认单(1份);7.周尚蓬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8.卫生检验报告书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根据本案的调查以及相关证据证明,重庆医药璧山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诚信大药房连锁一店未执行《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124.7“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消毒工作进行检查与监测”,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并遵循《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CR150A,结合第一次发现其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情节,决定给予重庆医药璧山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诚信大药房连锁一店:罚款人民币8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西路北段77号附7-1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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