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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64642E/2024-0001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4-01-16 [ 发布日期 ] 2024-01-16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璧山老城医院(有限合伙)

文号:璧卫医罚〔20242

被处罚对象:重庆璧山老城医院(有限合伙)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中山南路14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兴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327798886Y

20231227日,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查明重庆璧山老城医院(有限合伙)未按规定填写病历、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投诉举报处理表(1份);2.案件处理单及登记表(2份);3.现场笔录(2份);4.案件照片(1份);5.询问笔录(7份);6.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7.身份证复印件(5份);8.谢成明医师资质复印件(1份);9.患者处方(2套);10.门诊病历(5套);11住院病历(1份);12.艾迪康医学检验实验室检验报告(1份);13.老城医院检验结果报告(2份);14.结账费用明细(1份);15.收退单据记录清单及检验报告(2份);16.专家研讨情况;17.合作协议书及追究法律责任声明函;18.抗菌药物授权修订通知;19.授权委托书;20.门诊病历4份(2023.12.25);21.补充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本案的调查以及相关证据证明,重庆璧山老城医院(有限合伙)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并遵循《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裁量基准编码:YL110A,适用条件:初次发现的,具体标准: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拟给予重庆璧山老城医院(有限合伙):1.警告;2.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西路北段77号附7-1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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