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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64642E/2024-0002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4-02-04 [ 发布日期 ] 2024-02-05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臣剂堂诊所管理有限公司璧山双星诊所

文号:璧卫医罚〔20243

被处罚对象:重庆臣剂堂诊所管理有限公司璧山双星诊所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枫香支路92号、9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华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AC3955XW

重庆臣剂堂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璧山双星诊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杨斌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以上事实有:1.投诉举报处理表1份;2.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33153);3.询问笔录3份;4.授权委托书1份;5.身份证复印件3份;6.现场照片确认单1份;7.处方笺照片、复印件共74页;8.营业执照照片1张;9.诊所备案凭证照片1份;10.抗菌药物管理登记本照片2张;11.杨斌医师执业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照片共5页;12.学堂在线截图2页;13.整改报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本案的调查以及相关证据证明,重庆臣剂堂诊所管理有限公司璧山双星诊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杨斌1人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并遵循《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YL155A,决定给予重庆臣剂堂诊所管理有限公司璧山双星诊所: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西路北段77号附7-1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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