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64642E/2024-0005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7 | [ 发布日期 ] | 2024-03-27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龙鑫(身份证号码:500227*********117)
本机关依法查明,当事人龙鑫未取得医师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2年4月(无延续)在璧山区美图美容工作室处由龙鑫采用激光的方式对钱某“龙纹”“十字架”“孙悟空样”纹身进行了一次清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初次发现龙鑫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执业时间于2022年4月无延续,无违法所得,未发现药品、医疗器械等的情况。遵循《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之《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码:YL001A的相关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龙鑫作出:罚款5.5万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5日至26日,通过直接、留置、邮寄(中国邮政EMS)等方式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程序,均无法与当事人龙鑫取得联系。因无法联系到受送达人,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现我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龙鑫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璧卫医罚告〔2024〕6号(正文附后),当事人龙鑫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已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龙鑫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及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龙鑫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