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64642E/2024-0007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7-02 |
行政处罚决定书:璧山西城医院
文号:璧卫医罚〔2024〕7号
被处罚对象:璧山西城医院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永路304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庆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9589676X2
2024年3月28日至4月30日,经卫生监督执法员调查发现:(一)关于璧山西城医院使用本专业以外的卫生技术人员曾庆玲等1人正在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等相关规定,遵循《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3年版)之《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YL044A,本机关决定给予璧山西城医院作出: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璧山西城医院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等相关规定。遵循《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裁量基准编码:YL110A,本机关决定给予璧山西城医院:警告并处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关于璧山西城医院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等公示信息虚假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等相关规定,遵循《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裁量基准编码:YL048C,本机关决定给予璧山西城医院: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资料为证。本机关决定给予璧山西城医院合并作出:1.警告;2.罚款406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西路北段77号附7-1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