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办理结果

智能机器人形象
[ 索引号 ] 11500227MB1664642E/2025-00111 [ 发文字号 ] 璧卫医罚〔2025〕12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5-06-06 [ 发布日期 ] 2025-06-06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

被处罚对象: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新生街82号 、璧山区璧城街道文风路61号、璧山区双星大道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进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7450697407L

2024126,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核查璧山区人民医院未经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技术审核和检验项目登记备案开展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线索的通知》,要求“调查核实情况,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督促其及时整改。”

你院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违法所得112727.86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并遵循《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拟对你院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2727.863)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西路北段77号附7-1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6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