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64642E/2026-00002 | [ 发文字号 ] | 璧卫医罚〔2026〕2号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3 | [ 发布日期 ] | 2026-01-13 |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卫生服务中心
被处罚对象: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中兴路667号
法定代表人:张玲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7450697597K
你单位使用吴贻锋、傅路淋2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口腔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并遵循《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3年版)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 行( 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西路北段77号附7-1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