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64642E/2026-00007 | [ 发文字号 ] | 璧卫医罚〔2026〕5号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0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0 |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臣剂堂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璧山东林北路诊所
被处罚对象:重庆臣剂堂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璧山东林北路诊所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东林北路47号附12号、13号、14号
法定代表人:黄仕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C6P3E59E
重庆臣剂堂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璧山东林北路诊所使用韩宗凤、黄仕先2 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遵循《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2023年版)裁量基准编码: YL044B,裁量阶次“一般”,适用条件“任用2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 活动的”,具体标准“处超过3万元至7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机构决定对重 庆臣剂堂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璧山东林北路诊所作出罚款303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西路北段77号附7-11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 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 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