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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64642E/2022-001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2-10-14 [ 发布日期 ] 2022-10-14

以案释法:重庆市XX鞋业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案

案情介绍

2022719日,重庆市XX区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员重庆市XX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后发现公司存在

1.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和《职业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ZY014A)”规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思考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之规定,故对重庆市XX鞋业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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