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

智能机器人形象
[ 索引号 ] 11500227MB1664642E/2023-000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3-07-19 [ 发布日期 ] 2023-07-19

以案释法: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案

案情介绍

2023年3月17日,重庆市某区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执

法员对“群众反映璧山区某小区的二次供水呈黄色,水放出来有沉淀”情况进行调查,着装亮证说明来意后,在该小区物业负责二次供水维护工作人员王某陪同下对该小区所涉及二次供水情况进行现场查看调查和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1.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2.该小区二次供水水泵房内设置有水箱、进水管、出水管、加压设备等供水设施设备;3.现场不能出示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行为于2023年3月20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入住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该小区二次供水水源来自于重庆市某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供应的自来水,出具有对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记录复印件。有检测机构出具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报告书》显示所测指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4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经合议、法制审核、卫生行政执法审批后,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案件告知书,并依法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救济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及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十条第二款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码:YS004B)的规定,作出处罚款叁仟伍佰元(3500.00元)的行政处罚。

5月8日,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后,本案结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 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系指建设加压供水系统,使用高低位水箱、蓄水池、水塔、泵站、加压、管网等设施,将供水企业或自备水厂的自来水转供给用户的供水形式。”第十条第二款“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书》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对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监测,并按供水规范要求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证安全供水。”

思考建议
   一是此案涉及二次供水产权主体不明确,建议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应对二次供水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并在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参与验收,取得《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书》和《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是生活饮用水关系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理清职责,依法各负其责,确保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