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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64642E/2023-0003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3-07-19 [ 发布日期 ] 2023-07-19

以案释法:重庆某足浴场所未按规定开展卫生检测案

2023年4月4日,重庆市某区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执法员对某足浴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着装亮证说明来意后,在该宾馆工作人员唐某的陪同下对该足浴馆进行现场查看和卫生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足浴场所不能提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经调查,该场所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行政相对人下列行政处罚: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已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各项义务。

    法律链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思考建议
    本案是一起足浴场所未按规定进行卫生检测等引发的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足浴休闲成为人们出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何有效的规范足浴场所的卫生安全越来越重要。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对足浴从业人员管理、足浴场所卫生安全检测入手,对此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引导教育公共场所依法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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