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64642E/2022-0019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2-12-23 | [ 发布日期 ] | 2022-12-23 |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系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类别 |
序号 |
初次轻微违法行为 |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 |
违法依据 |
免罚内容 |
医疗 机构 类 |
1 |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
警告、罚款 |
2 |
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八)项 |
警告 | |
3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警告 | |
职业 卫生 类 |
4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
警告 |
5 |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
警告 | |
6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警告 | |
公共 场所 内 |
7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罚款 |
8 |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未进行安全教育,未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 |
警告 | |
9 |
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产品添加违禁药物的除外)且未上市销售的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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