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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7MB1664642E/2021-00176 [ 发文字号 ] 璧卫发〔2017〕218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17-12-06 [ 发布日期 ] 2021-04-11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和重庆市卫生计生委等10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的意见》(渝卫发〔2017〕94号)要求,区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重庆市璧山区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局                      重庆市璧山区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璧山区商务局                          重庆市璧山区总工会

重庆市璧山区妇女联合会                                         

2017年12月6日


重庆市璧山区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和重庆市卫生计生委等10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的意见》(渝卫发〔2017〕94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全面两孩政策配套措施,保障母婴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以母婴需求为导向,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支持母乳喂养,切实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到2017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主要火车站(包括高铁站)、长途汽车站、主要城市广场、大型公园均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其他公共场所应配置母婴设施的,配置率不低于60%。到2018 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二、工作内容 

(一)规范配置标准。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在5000至10000平方米或日客流量在5000至10000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5A级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0000人的,应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见附件)。鼓励超大型的公共场所配置多个母婴室。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参照该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

(二)提供便民服务。统一名称标识、统一基本设施、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在公共场所出入口、走道等人流较多的醒目位置及母婴室门前张贴母婴室标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鼓励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购票厅(区)、母婴专座等。在乘车、登机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的设置应便于哺乳期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哺乳子女。 

(三)广泛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公益广告、微信微博等形式,广泛宣传建设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母乳喂养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的认知度。通过互联网位置查询、醒目位置标识指引、服务人员现场引导等方式,大力推广母婴设施服务,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知识,提高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将母婴室建设成为孕期和哺乳期母婴之家,切实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四)总结推广经验。根据重庆市建立“示范母婴室”评比标准,积极参与“重庆市示范母婴室”建设,树立“示范母婴室”典型样板,打造群众满意的母婴服务品牌,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母婴设施建设,落实管理责任,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统筹资源、协调推进。根据公共场所的规划布局、行业发展和用人单位的实际,综合考虑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制定母婴设施建设推进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把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公共场所建设规划指引和建筑设计规范,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要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规规章,积极推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建设。各部门要对母婴设施建设和运行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母婴设施建设。

(二)明确责任分工。坚持“谁管理、谁建设”,协调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已建成的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新建的公共场所,在规划和建设时应当预设母婴室。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规模以上公共服务建设项目立项审查时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项目内容进行审查;

区交委:负责指导实施交通枢纽(包括地铁站、汽车站、高铁站)母婴设施建设;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行业指导和技术支持;负责指导实施综合医院(包括三级、二级综合医院)母婴设施建设;

区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实施新改建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包含的母婴设施建设;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实施已建成的广场、公园 (日均人流量大于5000人)母婴设施建设;

区商务局(区旅游发展中心):负责指导实施商业中心及A级旅游景区的母婴设施建设;

区总工会:负责指导实施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的建设;

区规划局:负责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新建设施的规划设计;

区妇联:负责组织对母婴设施使用的宣传倡导,普及相关知识。

(三)加强管理维护。各部门对管理的相对单位设置的母婴设施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和日常服务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主体,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加强培训,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做好母婴室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提高母婴室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和服务水平。新建的母婴室要按照标准要求规范建设,已建成的母婴室(爱心妈咪小屋)要对照标准做好改造完善工作。

(四)强化督导评估。各部门要加强指导,依据建设标准,定期对母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开展检查。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商务委、市规划局、市旅游局、市总工会、市妇联、成铁重庆办事处、民航重庆监管局将适时联合组织开展对各地母婴设施建设情况的督导评估,区级相关部门也将适时开展相关督导评估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问题,确保母婴设施建设取得实效。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7年11月20日前完成):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负责指导实施的应当进行母婴设施建设的公共场所(包括正在规划和建设中的公共场所)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第二阶段(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进行首批公共场所的母婴设施建设,其中璧山高铁站力争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其他公共场所应配置母婴设施的,配置率不低于 60%。

第三阶段(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到 2018 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不低于 80%。

第四阶段(2020 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第五阶段(长期):保证今后所有新建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均按照要求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附件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标准

基本配置:

防滑地面

带安全防护措施的婴儿尿布台

提供冷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

婴儿床

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或沙发

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

电源插座

垃圾桶

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锁的门、帘子等遮挡设备

宣传栏(对母乳喂养知识、妇幼保健知识进行宣传)

管理制度栏

根据条件可配置(舒适配置):

恒温空调

尿不湿、湿纸巾自动售货机

紧急呼叫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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