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7MB1664642E/2021-00225 | [ 发文字号 ] | 璧卫发〔2020〕162号 |
[ 主题分类 ] | 计划生育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卫生健康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 2021-04-11 |
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家庭医疗保险资助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家庭(以下简称“计生奖扶特扶家庭”)的切身利益,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并报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调整计生奖扶特扶家庭参保资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凡自愿参保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对象,均可享受参保资金补贴:
(一)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
(二)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成员、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成员、区级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家庭成员。
(三)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二、资助标准
符合参保资金补贴政策条件并自愿参保的计生奖扶特扶家庭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一档的给予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医保二档的按照一档缴费标准进行补贴。
当年确认的计生奖扶特扶家庭参保资金补贴对象,从次年1月1日起按年度享受参保资金补贴待遇。
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重庆市璧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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